1、財產案件:1千至5萬的收費率4%,再加10元;超5萬至10萬的收費率3%,再加510元;超10萬至20萬的收費率2%,再加1510元;超20萬至50萬的收費率 1.5%,再加2510元;超50萬至100萬的收費率1%,再加5010元;100萬以上的收費率0.5%,再加10010元。 2、 申請財產保全 :1千元至10萬元的收費率1%,再加20元;10萬元以上的收費率0.5%,再加520元。 3、申請執行案件:1萬元至50萬元的收費率0.5%;50萬元以上的收費率0.1%,再加2000元。執行案件在立案時不預收執行費。 4、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預交的上訴 案件受理費 ,不予退還;重審后又上訴的不再預交案件受理費。 5、對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當事人對一審駁回 管轄權異議 案件,均按非財產案件收費標準,計收案件受理費。 6、原告提出兩個以上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審理的,案件受理費根據不同的訴訟請求分別計算收取。 7、申請承認外國仲裁裁決案件,每件交納500元;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案件,按收費辦法有關規定,依申請執行的金額或標的價額,如最終決定僅承認而不予執行的,扣除500元后其余退回申請人。 8、基層法院一審的上訴案件,由上訴人向法院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出上訴的,應當分別預交。數額與第一審相同。 9、依照《 民事訴訟法 》第179條第一款 (一)項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進行再審的案件,當事人應交納訴訟費用; 當事人對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定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裁定或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又提出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后決定再審的案件,應交納訴訟費用; 13.3其他依照 審判監督程序 提審、再審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費。 10、人民法院受理訴訟標的為外幣的案件,以該標的額為基礎,按照人民法院書面通知當事人 繳納訴訟費 用當日的匯率折算成人民幣后,計算應繳納的訴訟費用數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一律以人民幣計算收取;其他訴訟費用除用于必須在境外支付的以外,均以人民幣計算收取。
法律客觀:《訴訟費交納辦法》
第十三條
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一、交通事故民事訴訟費是多少
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誰來交訴訟費?
1、案件受理費由原告預交,案件結束后,由敗訴方承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法院也會支持;
2、法律依據:
(1)《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條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
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
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
但是,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后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后交納。
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費用,待實際發生后交納。
(2)《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由上文我們可以得知,在多數情況下,訴訟費按照當事人所涉及的案件的財產金額收取的,一般情況下是由原告方先墊付訟費,而往往最后由敗訴者承擔。
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一萬以上按訴訟費用比例收費,2.5%到0.5%不等,2000萬以上,按0.5%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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