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期限為幾天
一、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期限為幾天
1、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期限一般是十天,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如果案件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則這個期限為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如果肇事逃逸的,則作出責任認定的期限為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二、交通事故責任書多久出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個工作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3、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4、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十個工作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送達受害一方當事人。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最晚多少天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最遲十日內出具。
如果需要檢驗的,則會加長時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當包括以下條件:
1、事故基本情況:包括事故時間、地點、交通方式、車輛信息、事故形態等基本情況;
2、事故責任認定:根據證據和現場勘查情況,確定事故責任比例和責任方;
3、事故損失評估:根據證據和現場勘查情況,評估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人員傷亡等損失情況;
4、事故證據:包括現場勘查筆錄、事故照片、車輛和人員信息、事故證人證言等證據材料;
5、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對事故責任認定和損失評估進行法律依據說明;
6、簽字蓋章:由事故認定部門的工作人員對責任認定書進行簽字蓋章,確保認定書的合法性和權威性。
綜上所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依據證據和事實進行認定的,認定結果對于事故責任和賠償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需要認真對待并尊重其結果。如果認定結果存在爭議或異議,當事人可以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等法律救濟途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網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交通事故一般幾天定責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一般需要10天,如果需要檢驗的,時間會加長。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并將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達當事人。
二、交通事故的構成要件:
1.交通事故中的當事人,必須有一方使用車輛(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而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范圍并無要求。另一方可以是與交通活動相關的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乘客或者行人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為目的,但其活動或者行為與交通有緊密聯系的其他人。
2.交通事故發生的地點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的“道路”范圍內。根據第119條的相關規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體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輛通行的地方,例如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具有一定公眾通行的場所。除此之外的地方發生的車輛事故,不能稱之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門接到當事人的報案后,應當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條規定,對該事故作出事故認定,并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雙方的賠償標準也可參照交通事故相關法律法規及解釋規定的標準進行賠償。
3.若事故屬于交通事故,則必須有一方的車輛是正處于行進狀態,否則不屬于交通事故的范疇。
4.事故當事人對于事故的發生在主觀上處于過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至少有一方在開車或者行人行進過程中存在過錯行為、造成一定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后果,否則不構成交通事故。
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劃分標準有哪些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四、事故責任認定書出來后對方不來處理怎么辦
當事人可以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尋求賠償。
1、不管對方是否拒簽,交警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都是生效的。你可以先主動與對方聯系協調賠償事宜,說明利害關系,爭取達成賠償協議,如果對方不理你或者達不成協議,也沒關系,你可以直接拿交警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到當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一般都會按照交通事故認定書來劃分賠償責任的。
2、受害方可以根據事故認定書以肇事方和交強險保險公司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一般求人身損害賠償,先由肇事方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范圍內給予賠償,不足的部分由雙方當事人根據事故責任認定書劃分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人身損害賠償的項目包括: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后續治療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一般所支出的必一般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一般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一般予以賠償。
注意: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一年。遇到交通事故,一般盡可能聯系到對方,一是為了劃分事故責任,二是協商賠償問題。如果對方遲遲不來以致不能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字,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十八條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未報警,在事故現場撤除后,當事人又報警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記錄內容予以記錄,并在三日內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決定。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制作受案登記表;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偵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間,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屬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詢問案件偵辦情況的,除依法不應當公開的內容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并做好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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