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逃逸事故致人死亡怎么辦
一、交通逃逸事故致人死亡怎么辦
根據刑法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有下列情形,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因此,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交通逃逸事故致人死亡的認定
(1)行為人的逃逸行為必須發生在交通肇事后,并且要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到已經發生了交通事故且撞了人。如果行為人有證據證明并不知道自己撞了人,且經查證屬實,則不能以“因逃逸而致人死亡”的情節予以量刑。是否有證據證明,既不能以肇事者本人所述為依據,也不能由辦案人員盲目判斷為標準,而應當周密調查,綜合判斷,在把握上應有嚴格的尺度和標準。
(2)被害人的死亡與行為人的逃逸行為之間存在著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即被害人的死亡僅僅是由于肇事者為逃避法律責任或者救助義務,不及時搶救而駕車逃跑的逃逸行為造成的。
(3)被害人死亡是由于逃逸行為而造成的,被害人的死亡除交通行為導致外,未介入其它的因果關系和條件。如果介入其它的加害行為而致被害人死亡的,則不屬于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范圍之列。
如行為人肇事致他人重傷而逃逸,被撞者被他人送至醫院搶救,但由于醫生的玩忽職守出現醫療事故致使被撞者死亡,或搶救期間因其他意外導致死亡的,或者行為人肇事致他人重傷后,為逃避罪責開車將被害人移到偏僻處甚至將被害人軋死后又逃逸的。
三、交通逃逸事故致人死亡的賠償
1、處理事故費用。
死者的親屬為處理交通事故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亦可向責任人主張,但該種主張應按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分擔,計算費用的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2、死亡賠償金。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3、被扶養人生活費。
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4、精神損害撫慰金。
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法律分析:對因車禍致人死亡的駕駛員,要根據所承擔的事故責任可分析可能承擔的責任:1、如果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則構成交通肇事罪,要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2、如果不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則不承擔刑事責任,但需根據責任進行民事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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