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法律,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應采取不正確的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所以被交警拖走的車子,所產生的拖車費和停車費不應收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條 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
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因采取不正確的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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