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發生交通事故,首先應該根據情況撥打電話,要是有人員受傷,首先應該撥打120,要是現場沒有人員受傷,應機會撥打122報案,及時記錄現場的狀況,以便在后面保險報案和商議處理提供充足的證據。盡快記好現場狀況后,盡快撤離交通現場,恢復交通,對于不愿離開妨礙交通者,交警有權給予強制撤離,對于當事人妨礙交通的車輛,交警都會及時將車輛移動到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在撤離到安全地點以后,交警會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以及當事人和證人陳述來判定,主要的責任方,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由當事人簽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百萬購車補貼
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對下列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1.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2.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發生財產損失事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對下列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1.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
2.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發生財產損失事故,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的。
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填寫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書,并共同簽名。損害賠償協議書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事故形態、碰撞部位、賠償責任等內容。
二、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章 交通事故處理 :
第八十六條 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在記錄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部位,并共同簽名后,撤離現場,自行協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53條是怎樣的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三條是什么?
第五十三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復核,并作出復核結論: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二)道路交通 事故責任劃分 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調查鑒定程序是否合法。審查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方式,但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傳喚當事人到現場聽取意見。
第六章認定和審查
第一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
第四十五條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應當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
第四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個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沒有過錯,屬于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沒有責任。
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方不負責任。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具體規則或者標準。
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勘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發生肇事逃逸交通事故的,應當在查獲涉及交通事故的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自檢驗鑒定結論確認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應當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證。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未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第四十八條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
(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和事故原因分析;
(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過錯、責任或者事故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和期限。
第四十九條逃逸交通事故尚未查明,受害人請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并交付受害人。道路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的情況以及從調查中獲得的事實。有證據證明被害人有過錯的,應當認定被害人的責任;沒有證據證明被害人有過錯的,認定被害人不負責任。
第五十條道路交通事故原因不能查明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的情況以及調查取得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第二節審查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不服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審查申請。
審查申請應當載明審查請求、理由和主要證據。
第五十二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書面審查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復審申請,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交通事故嫌疑人的;
(三)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車輛在道路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復核申請時,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五十三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復核,并作出復核結論: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調查鑒定程序是否合法。
審查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方式,但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傳喚當事人到現場聽取意見。
審查期間,當事人因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審查。
第五十四條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鑒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審查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鑒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調查程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審查結論。
第五十五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復核結論后,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公布復核結論。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采用其他法定形式向當事人送達審查結論。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只審查一次。
第五十六條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復檢結論后,原辦案單位應當在十日內依照本規定重新調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吊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鑒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自檢驗鑒定結論確認之日起五日內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由原辦案單位送達當事人,并書面報告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三條的具體內容中,主要從交通事故處理時的現場證據和一些收集到的證據來論述交通肇事人是否可以受到處罰。而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一直是后續處罰的主要認定條件,因此責任劃分尤為重要。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