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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哪些情形屬于特別惡劣?(交通肇事特別惡劣情節是什么情況)

首頁 > 交通法規2024-03-19 21:14:24

交通事故4人死亡是什么級別

法律分析: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五)嚴重超載駕駛的;(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四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汽車交通事故處理基本知識(2)

汽車交通事故處理基本知識大全

  十八、火車在鐵路與公路、街道交叉道口同其他車輛、行人、牲畜相撞的事故由哪個部門處理?

  按照國務院批準的《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規定》,凡在鐵路列車運行和調車作業中,發生火車撞軋行人,與其他車輛碰撞情況,招致人員傷亡或其他車輛破損,均列為路外傷亡事故。

  發生路外傷亡事故,應成立事故調查處理委員會,負責調查處理。事故調查處理委員會在當地縣以上政府領導下進行工作。一般路外傷亡事故,事故處理委員會由鐵路車站(段)主持,鐵路公安部門和有關鐵路業務單位以及傷亡者所屬單位的代表組成;多人傷亡的重大事故,事故調查。處理委員會由鐵路分局主持,鐵路公安部門和有關鐵路業務單位以及傷亡者所屬單位的代表組成。遇有火車與汽車、拖拉機相撞時,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必須參加。

  十九、軍車發生交通事故由哪個部門處理?

  軍隊或武裝警察部隊的車輛和人員發生交通事故,由軍隊或武裝警察部隊有關部門處理;涉及地方車輛和人員的,由當地事故處理機關處理。如需對肇事的現役軍人或武裝警察執行拘留或追究刑事責任,可交軍隊或武裝警察部隊有關部門處理,軍隊或武裝警察部隊的處理機關應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事故處理機關。

  二十、發生交通事故時有關人員須遵守那些規定?

  交通事故發生時,有關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必須保護現場,積極搶救傷者(移動時,須標明位置),及時報告事故處理機關,聽候處理。二十四小時內不報告或私下協議處理的,事故處理機關應追查責任者,并加重處罰。

  過關車輛駕駛人員和行人,要協助報案,維護現場秩序,救護傷者,并有義務向事故處理機關或司法機關提供證言,檢舉揭發肇事逃跑者。

  二十一、因交通事故死亡,死因如何確認?尸體應如何處理?

  交通事故死者的死因,由事故處理機關檢驗或憑醫院的死亡診斷確認;辯不清的,由法醫(或指定醫院)解剖認定。

  尸體在五日內處理完畢,逾期不處理或無人認領的,由事故處理機關決定處理。凡有條件的地區,尸體一律火化。對少數民族死者尸體的處理,應尊重其風俗習慣。

  二十二、事故處理機關對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和人員可以行使那些權力?

  事故處理機關對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和人員,有權暫時扣留車輛、證件、證物。涉及車輛裝備、技術狀況方面的問題,由車輛管理機關檢驗認定,對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如情況十分緊急,可記錄在案,事后處理。

  二十三、什么樣的交通肇事可視為“情節特別惡劣”應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下發的《關于嚴格依法處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規定,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視為“情節特別惡劣”。

  1、造成死亡二人以上的;使公私財產直接損失達十萬元左右的,致使黨和國家領導,重要外賓傷亡,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2、肇事逃跑的:有意破壞現場毀滅證據的;隱瞞事實真相嫁禍于人的;非司機開車、酒后開車、故意開斗氣車的;明知車輛機件嚴重失靈仍繼續駕駛的;為個人獲利疲勞駕駛的。

  偷開汽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應兩罪并罰。

  二十四、對學齡前兒童、精神病患者在發生交通事故中負有責任的,應如何處理?

  學齡前兒童、精神病患者在發生傷、殘、亡的交通事故中負有責任的一切后果應根據其責任大小,由其家長或監護人承擔。

  二十五、對縱容、迫使他人違章肇事的,私自占道影響通行肇事的,和肇事后潛逃、偽造現場的如何處理?

  對縱容、迫使、包庇他人違反交通法規,擅自挖掘、占用道路或雖經批準,但未采取安全措施,私自擴大占道范圍,以及逾期占用道路,影響通行而造成交通事故的,要追究上述有關人員的責任,并根據其對事故的危害程度,以責給予處罰和承擔經濟補償。對因此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刑事責任。

  交通事故發生后,凡當事人逃跑或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事故責任難以鑒定的,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并從重處罰。

  二十六、交通事故責任者中有哪幾種情形可以從輕或者免于處罰?

  交通事故責任者中下列情形之以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于處罰:

  (一)不滿十四歲或已滿七十歲的人;

  (二)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

  (三)后果輕微,經教育誠懇認錯的;

  (四)自身受重傷或者致殘的;

  (五)肇事后積極采取措施減輕事故損失或減少傷亡的;

  (六)有其他特殊情況的。

  二十七、交通事故責任者對罰款、吊扣或吊銷駕駛證處罰裁決不服時怎么辦?

  交通事故責任者對給予的罰款、吊扣或吊銷駕駛證處罰裁決不服,可在接道裁決通知五日內向原裁決機關提出申訴。原裁決機關接到申訴后,應在十五日內進行復查。如認為原裁決無誤,報上一級主管機關復核做出裁決。

  二十八、交通事故的經濟補償包括那些費用?

  交通事故的經濟補償費包括:

  (一)死者的喪葬費和對死者家屬的補償費;

  (二)傷者的醫療費、護理費、就醫路費和生活補償費;

  (三)殘疾者的護理費、生活補償費和殘疾用具費;

  (四)死、傷、殘者的直系親屬或代理人在調解處理事故期間的誤工費;路費和住宿費;

  (五)車輛財務損失費。

  二十九、對交通事故致傷致殘的診斷,應以哪一級醫院或鑒定委員會的診斷、鑒定為準?

  交通事故致傷者,應以當地縣以上醫院診斷為準;另一方有疑議的,以當地事故處理機關指定醫院的診斷為準;

  致殘者的殘疾程度,以市縣醫務、勞動工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為準。

  三十、因交通事故造成車物損壞和牲畜傷、殘的怎么辦?何種情況不予補償?

  因交通事故造成車物損壞的,以修復為主,不能修復的折舊劃價;造成牲畜傷、殘的,以在本地搶救治療為主,對傷殘后失去使役價值的,須憑縣(區)以上獸醫部門開據的淘汰證明,由牲畜交易部門評價補償。修理、治療、補償費均由事故的有關各方按責任承擔。

  因修復被損壞的車、物耽誤生產所造成的間接損失,以及交通事故所散放的牲畜、家禽造成的傷、亡,不予補償。

  三十一、私人或個人承包的車輛肇事應承擔的補償費應怎樣償付?

  私人或個人承包的車輛肇事應承擔的補償費;應限期一次償付。數額較大,不能一次付清的,經事故處理機關裁定,先由其所在單位(包括車輛產權所有者)墊付。爾后再從其收入種逐步扣還。無職業或無固定職業又拒不支付者,令其拍賣家產及車輛賠償。

  三十二、為搶救交通事故傷者所支付的費用和死者的喪葬費由誰負擔?

  為搶救交通事故傷者所支付費用和死者的喪葬費,先由肇事方墊付,或由事故處理機關指定當事人或當事人所在單位墊付,結案時一并計算,按責任承擔。

  三十三、事故發生后肇事者潛逃、一時查不到、傷亡人員的醫療費,喪葬費怎么辦?

  事故發生后肇事者潛逃,一時查不到,傷、亡人員的醫療費、喪葬費由傷亡人員的家屬或所在單位負責;無家或身份不明的,暫由當地民政部門負責。查清后,再由事故各方按責任承擔。

  三十四、事故結案前,傷亡者家屬遇有經濟困難的怎么辦?

  事故結案前,傷亡者家屬遇有經濟困難,應由其所在單位解決;無工作單位又無經濟來源的,由當地政府給予社會救濟。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另一方索要(包括暫借)和支付費用(搶救傷者除外);確需向另一方借款、支款的,須經事故處理機關批準,待結案時扣還。

  三十五、交通事故當事人對經濟處理協商不成時怎么辦?對事故處理機關的裁定不服的怎么辦?

  對交通事故責任應承擔的經濟補償費,由事故處理機關召集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所在單位代表,在指定的時間、地點進行協商,達成協議時,寫出調解書,由參加協商的各方簽名,并加蓋事故處理機關印章后即行生效。涉及保險方賠償責任的事故,應有保險公司代表參加協商。

  協商不成,由事故處理機關裁定,對拒不出席者,事故處理機關可作缺席裁定。交通事故一經裁定,有關各方須在結案書上簽字執行。對事故處理機關的裁定不服的,可在裁定之日起七日內向上一級事故處理機關申請復議,逾期七日未申請復議,即以裁定作為結案終止,對提出復議的,由上一級處理機關復查,作終結裁定。仍不服時,可在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或事故處理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十六、對處理交通事故時無理取鬧、尋釁鬧事的怎樣處理?

  交通事故發生后,事故處理機關應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抓緊處理。同時,肇事者、受害人及其他有關人員或單位應積極配合事故處理機關進行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撓干擾事故處理機關的工作,更不準圍攻、打罵事故處理人員,不準隨意扣留地方車輛和人員,不準進駐肇事單位無理取鬧、尋釁鬧事或損壞公私財物。違者要按價賠償,情節嚴重的,要予以罰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七、對事故處理機關的工作人員有什么要求?

  事故處理機關工作人員,要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認真執行政策、秉公辦事,不得以任何借口假公濟私、違法亂紀、違者要嚴肅處理。

  三十八、交通事故處理的簡單程序是什么?

  交通事故的處理程序是:先勘查現場、火化尸體、再處理善后。

  三十九、對涉外交通事故的處理有什么具體規定?

  對涉外交通事故的處理,應按照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的《關于處理涉外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外發[1987]54號)和公安部六局“轉發外交部領事司關于《外國人在華死亡后的處理程序》的通知”((88)公六(1)第454號)規定辦理。公安部《關于廣東省公安局處理一起涉外情況通報》(88)公六(1)第650號中,又提出應注意以下問題:

  1、勘查現場、取得證據后,立即將尸體進行離腐或冷冰處理,妥善保存。

  2、盡速通知死者所屬國家駐華使、領館及其家屬。通知辦法是:發生在沒有領館地區或其轄區內的,就近通知其所屬國家駐華領館;發生其他地區的,通過公安部有關主管部門通知其所屬國家駐華使館。

  3、為查明死因需要進行尸體解剖的,須征得死者家屬或所屬國家駐華使、領館同意,并出具同意解剖書面證明。

  4、經公安機關法醫解剖的,由法醫出具“死亡鑒定書”。

  5、對尸體的處理應尊重死者家屬或所屬國家駐華使、領館的意愿。尸體在當地火化的,應有死者家屬或所屬國家駐華使、領館提出的書面請求并簽字后才能進行;要求將尸體運回國的,運輸手續和費用原則上均由外方自理。

  6、清點死者遺物要造冊,遺物要交給死者親屬(而不是親友),或交給其所屬國家駐華使、領館(交送遺物渠道與通知死亡渠道相同),接收人要在清單上簽字。

  外國人在華因交通事故死亡善后處理所需費用,應按事故責任分擔。死者善后事宜處理結束后,要將情況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和六局。

  四十、常用的交通事故術語

  交通事故類別按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后果所進行的行政分類,如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等。

  交通事故性質:指交通事故原因中內含的實際性質。如常說的責任事故、機械事故、政治事故等。

  急彎:彎道的平面線半徑小于五十米時稱為急彎。

  陡坡:路面的縱坡度超過零點零八時稱為陡坡。

  路寬:即路面寬度,指供車輛通行的道路表面部分的寬度。

  路邊:即道邊。一般不超過路面寬度的十六分之一。

  疏忽大意:由于心理上或身體上的原因,致使應該發現的情況而沒有發現,稱為疏忽大意。

  判斷錯誤:從看到的現象,到決定應采取什么措施的階段,叫做判斷階段。對于危險情況,認為不危險即判斷錯誤。

  措施不當:在遇到突然的交通情況時采取的措施不恰當。稱為措施不當。

  駕駛操作規程:為了延長車輛的使用壽命,充分發揮其使用性能,確保行車安全,所規定的車輛在各種情況下的駕駛操作方法,稱為駕駛操作規程。

  交通違章:凡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以及各省、市、自治區制定的有關《實施辦法》和各級政府及行政職能部門頒發的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定、通知、通令和布告的,均稱為交通違章。

  侵占路線:車輛行駛的路線,超過了自己應行車道的范圍,為侵占路線。

  爭道搶行:沒有按交通指揮信號或交通規則規定的通行順序通告或沒有按會車規定行駛,即為爭道搶行。

  臨近橫穿道路:在車輛緊急制動的停車距離范圍以內橫穿道路,為臨近橫穿道路。

  安全區:車輛緊急制動停車距離以外區域為安全區。

  追尾:車輛碰撞同方向前行車輛或停車尾部,為追尾。

  措施不及:錯過了采取措施的機會已來不及采取措施,為措施不及。

  溜坡:在坡道上停住的車輛,因某種原因自己向下滑溜,為溜坡。

  制動失效:車輛的行車或停車制動裝置安全喪失了減速的作用,為制動失效。

  制動不靈:車輛的行車或停車制動裝置雖然有減速作用,但達不到“機動車制動檢驗規范”要求的標準,稱為制動不靈。

  盲區:駕駛員的視力達不到的范圍,為盲區。

  視線不良:由于煙霧、雨雪、風沙或其他物體所造成的視力障礙,為視線不良。

  帶病行駛:車輛的技術狀況不到運行條件要求的情況下行駛,為帶病行駛。

  事故現場:發生交通事故的地點及事故有關范圍的空間場所,為事故現場。

  現場痕跡:事故在現場留下的碰撞、刮擦、碾軋、輪胎拖印以及血跡等統稱為現場痕跡。

  現場遺留物:事故發生時遺留在現場上泥土、碎片、貨物、機件、當事人的物品等,統稱為現場遺留物。

  道路鑒定:對事故現場所在的路段,按“公路工程技術標準”進行檢驗、記錄進而分析道路原因的工作,為道路鑒定。

  車輛鑒定:對肇事車輛,按“機動車檢驗標準”進行檢驗、記錄進而分析車輛原因的工作,為道路鑒定。

  現場丈量:丈量事故現場的各交通要素以及與事故有關的痕跡、遺留物、地形地物、交通環境、道路設施等空間相互位置的工作,稱為現場丈量。

  停車位置:肇事車輛最后停住的位置,為停車位置。

  接觸部位:指車輛碰撞時最先接觸的部位。

  接觸點:車輛接觸時接觸部位在路面上的投影,為接觸點。

  彎道內側:彎道靠近圓心的一側,為彎道內側。

  彎道外側:彎道遠離圓心的一側,為彎道外側。

  現場草圖:在現場勘察時,徒手繪制包括現場所有情況的現場圖,稱為現場草圖。

  現場平面圖:按比例圖例規范繪制的現場圖,稱為現場平面圖。

  現場斷面圖:為深入反映現場情況,對道路進行橫剖面或縱剖面結合的現場圖,稱為現場斷面圖。

  現場攝影:為客觀地記錄事故現場情況,對現場的全貌或局部進行拍攝,稱為現場攝影。

  撤出現場:現場勘察工作結束并核對無誤后,把現場所在路段、恢復到發生事故前地狀態,為撤出現場。

  責任鑒定:通過現場勘察客觀地掌握事故發生過程,準確地分析發生事故的原因,并以交通規則為準繩,確定事故各方承擔的責任的工作,為責任鑒定。

  事故責任者:對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人,為事故責任者。

  直接責任:對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因直接負有責任的,為直接責任。

  間接責任:對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因間接負有責任的,為間接責任。

  善后處理:對因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醫療、安葬、撫恤、經濟損失補償等的處理,稱為善后處理。

  經濟補償:對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的補償,統稱經濟補償。

  生活補償費:對因交通事故造成死傷殘者所撫養的家屬及其本人生活困難所給予的補償費,稱為生活補償費。

  對死者經濟補償費:交通事故死者家屬造成的誤工損失,撫養人口的生活補償及因事故引起的其他損失造成的經濟開支等費用。

  一次性償付:對因交通事故而發生的本應長期內提供的補償費(如生活補償費、醫療費等)一次付清,稱為一次性償付。

  醫療費:指因交通事故致傷所發生的一切醫療費用。

  護理費:因交通事故致傷致殘,經醫院同意需護理,所發生的一切護理費用,為護理費。

  就醫路費:交通事故傷者經事故處理機關和原治療單位同意轉外地醫院治療期間,發生的路宿費。

  喪葬費:交通事故死者安葬過程中,火化、骨灰盒(棺木、壽衣)等費用,為喪葬費。

  調解書:交通事故發生過程清楚,原因及責任明確,傷者已治愈或已做出治療結論,直接損失落實,且事故當事方經事故處理機關調解,同意善后處理意見,所形成的文件,為調解書。

  裁決書:雖然交通事故發生過程清楚,原因及責任明確,傷者已治愈或已做出治療結論,直接經濟損失落實,但事故當事的一方或雙方不同意處理機關調解的處理意見,處理機關進行裁決,所形成文件,為裁決書。

  交通事故當事人:與交通事故有直接關系的人,為交通事故當事人。

  交通事故代理人:交通事故當事人的監護人或交通事故當事人委托的,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代表人,稱為交通事故代理人。

  事故結案:交通事故發生過程清楚,處理依據充分,處理程序合法,形成處理文件,并為當事各方所接受,即為事故結案。

  事故案卷:全面地、完整地、客觀地、真實地記錄的交通事故及其處理情況全 的交通事故卷宗,即為事故案卷。

  事故處理費:事故處理機關,根據事故處理技術業務的繁簡,向當事各方收繳的費用,為事故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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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屬于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犯罪分子因違反交通法規,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那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類型是什么?

交通肇事罪屬于哪種犯罪?

根據《刑法》第133條,交通肇事罪有三種不同的處罰等級(量刑等級):

犯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判處十五年的占少數)。

(一)發生重大事故

1.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這里所謂的“重大事故”,根據《解釋》第二條第一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對事故負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法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飲酒、吸毒后駕駛機動車的;

(二)駕駛無駕駛資格的機動車的;

(三)明知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構發生故障而駕駛機動車的;

(四)明知是無牌或者報廢機動車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事故現場。

(二)其他特別惡劣的情形。

其他特別惡劣的情形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6人以上,對事故負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法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判處十五年的占少數)。

第六條交通事故發生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行為人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無人救助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的規定,交通肇事罪有三種不同的處罰等級,即交通肇事罪、肇事后逃逸或者其他特別惡劣情形、逃逸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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