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遺產。遺產是死亡前或死亡時就已經存在的個人合法財產,而死亡賠償金是發生在死者去世以后,在公民死亡時并不切實存在,不符合遺產的特征。
從法律對死亡賠償金的規定分析,它既不是對死者財產損失的賠償,也不是對死者生命的賠償,也就是說死亡賠償金不是對死亡者本人的賠償,因此,該賠償金不應認為是死者的遺產。死亡賠償金的目的是對死者近親屬由于失去親人而產生的精神損害的補償,并不包括對其他損害的賠償。
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于遺產分配。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根據法律“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的立法本意看: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范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不同繼承方式下,繼承結果不同。如果子女生簽訂了有效的遺囑,那么繼承開始后,父母是否可以繼承子女的遺產,繼承的份額多少,都取決于遺囑。如果沒有遺囑或者遺囑無效,則按照法定繼承,父母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原則上是與被繼承人的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分割均等。但是如果父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應當適當予以照顧。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公民可繼承的其它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繼承需要的條件如下:
1、繼承發生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后。死亡事件的發生,繼承開始。發生繼承的前提為被繼承人死亡;
2、繼承的遺產應當為被繼承人個人合法的財產。不合法的財產、他人的財產當然不能繼承;
3、繼承人具有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并且沒有喪失繼承權。喪失繼承權的繼承人,不能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辦理房產繼承手續必須經過房屋評估、繼承公證、申請產權登記等辦理過程。凡領取《房地產權證》的房屋,當房屋的權屬人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就可以申請辦理該房屋繼承登記。大致步驟如下:
1、房屋評估,首先必須通過評估公司對房屋進行市值評估;
2、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
3、房屋測繪,申請人須到房地產測繪部門申請辦理房屋面積測繪或轉繪手續,以便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4、繼承登記,申請人持房地產權證,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手續;
5、需遞交相關資料。
死亡賠償金要注意的問題:
1、不能把死亡賠償金當成受害人的遺產。如果把死亡賠償金當成受害人的遺產,受害人的債權人可以先行把死亡賠償金保全,對于剩余的財產才交給死者近親屬。受害人一旦死亡,就不是民事權利義務的主體。遺產是死者生前遺留的財產,但是死亡賠償金是死者死亡后給予死者近親屬的賠償。
2、死亡賠償金的請求權人是死者的近親屬。除此之外,其他機關、法人、社會組織都不能作為死亡賠償金的請求權人。例如,流浪漢因交通事故被撞死,民政部門就無權主張死亡賠償金。再如,五保戶、福利院、救濟院的老人死亡,福利院也無權主張死亡賠償金。
3、為死者墊付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的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侵權人請求賠償。按道理,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費用應當由被侵權人本人主張,由于受害人死亡,死者本人不能作為請求權人,因此,墊付費用的人可以向侵權人請求支付其所墊付的上述費用。
法律分析: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死亡賠償金只是受害人死亡后,依照法律規定的法律后果而給予的補償。死亡是法律事實,而死亡賠償金的計算則是一種假設和推斷。因此,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的范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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