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諒解書要具有有效性,則其中應當包括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以及發生事故以后的損失,自己是否同意不追究責任,最后落款寫上諒解人的名字以及日期等內容。
法律客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九十三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由各方當事人簽字,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
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調解依據;
(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基本事實和損失情況;
(三)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
(四)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及比例;
(五)賠償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調解日期。
經調解各方當事人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送達各方當事人。
xx年xx月xx日xx時,司機xx駕駛xx車于xx路段與xx碰撞,發生交通事故,并導致XX死亡。
事故發生后,xx積極與被害人xx的親屬協商賠償相關事項,自愿達成了“交通事故民事賠償協議書”。xx賠付xx家屬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xx元。
對于xx的死亡,肇事司機XX向我們家屬表示了深切的歉意,且在經濟情況并不寬裕的情況下,積極協商經濟賠償,通過各種途徑籌措賠償款。
我們認為其悔過表現良好。作為死者的家屬,我們對于xx的過失行為也能夠諒解。因此請求有關司法機關對其追究刑事責任時從輕判處。
此致
xx縣公安局
xx縣人民檢察xx縣人民法院
諒解人:xx(死者之父)
xx(死者之妻)
xx(死者之子)
xx年xx月xx日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一、醉駕 交通事故 諒解書如何寫
醉駕交通事故諒解書在書寫時一定需要注明事故發生時間、事故最后結果、賠償金額、諒解原因以及結論等。
醉駕諒解書范文
XXXX年X月XX日,Xxx因醉駕與本人產生糾紛,XXX將本人成輕傷。事件發生后,XXX于XXX年XX月向公安機關自首,現本案已移送到XX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XXX被羈押在XXX市看守所。
事故發生后,XXX的家人非常重視,當即替XXX支付了受害者醫療費XXXXX元元,其后又積極與我們家屬協商進一步賠償事宜,并已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支付了全部的賠償款XXXX元。
在協商過程中,我們了解到XXX家庭也很困難,主要收入就是依靠微薄的農業種植和進城務工。這種困難情況下,XXX及其家屬依然積極籌措賠償款進行賠償,我們認為其悔過表現很好,其親人也需要他的工作收入扶助;XXX的故意傷害行為給我們造成了巨大的痛苦,他的家人也因此十分痛苦,他已得到了應有的教訓,我們并不希望繼續造就新的悲劇,愿意原諒他。
因此,本人對XXX的行為予以諒解,自愿不再追究XXX的刑事責任,同時向檢察機關提交《撤案申請書》,請求檢察機關給予XXX改過自新的機會,對本案予以撤案。
此致
xx市公安局xx市人民檢察
院受害者:XXX
XXX年XX月XX日
二、關于酒駕醉駕修改后的法律規定
(一)酒后駕車
酒后駕駛機動車延長了暫扣駕駛證的時間,時間為六個月,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增加了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規定。
(二)醉酒駕車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增加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針對該行為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三)酒后駕駛營運車輛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增加處十五日拘留的行政處罰,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四)醉酒駕駛營運車輛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該條款增加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上述規定針對營運車輛的處罰力度明顯加大,體現了國家對公共安全的重視。
(五)醉酒駕車肇事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駕的駕駛員若是能在交通事故發生之后,主動的承擔起支付一定數額的經濟賠償金的責任,此時是有可能會獲得受害者家屬的諒解的,若是司法機關接收到了受害者親自書寫,或者是委托律師書寫的諒解書,此時醉駕的駕駛員會受到的處罰就是比較輕的。
三、 交通肇事罪 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主體是一般主 體,具有刑 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
(三)主觀方面是過失,可以是疏忽大意,也可以是過于自信;
(四)客觀方面是行為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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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九十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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