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交通事故訴訟程序為:
1、當事人在訴訟時效內向法院起訴;
2、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向法院提交材證據材料;
3、立案庭受理之后對符合立案條件的,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
4、當事人收到后預交案件受理費等其他訴訟費用;
5、法院排期開庭審理;
6、法院出具判決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交通事故訴訟流程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審查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審理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法庭調查,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調解不成的,由法院判決。
法律客觀:一、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要提醒大家注意以下四個問題:(1)誰是原告,有誰來主張權利,這看似一個很簡單的問題,但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有許多當事人把它搞錯了。當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傷害,要求賠償的應由受害者本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發生死亡事故,應由死者的法定繼承人(包括被扶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交通事故造成物損的,要求賠償應由該物所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告誰,誰是被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將車輛所有人(即車主)也做為被告,而不應該只告司機,不告車輛所有人(即車主);發生客傷事故應當將承運人作為被告。(3)訴訟請示中賠償的項目要具體、確定,同時也要符合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繼續治療的,在提起民事訴訟時,請示法院保留訴權,而不應對尚未發生、也不確定的費用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切忌漫天要價,不符合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訴訟請示,這樣不僅得不到支持,同時也要相應的訴訟費用。(4)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有關的法律規定,當事人既可以向交通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交通事故、客傷事故發生在外地,而車輛所有人(即車主)或承運人在本市的,可以向本市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樣既可以減少訴訟成本,也可避免路途的勞累。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1992年12月1日法發(1992)39號《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第1條規定,當事人應交通道路事故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時,除訴狀外,還應提交下列材料:(1)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公安機關作出的責任無法認定的決定,如對公安機關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的,還應提交上級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2)公安機關作出的該事故不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章行為造成的結論。(3)在公安機關調解時,雙方經調解已達成的調解協議,調解書生效后另一方不履行的,應提交公安機關制作的調解書。(4)經公安機關調解,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應提交公安機關制作的調解終結書。三、對自己主張的賠償項目、數額、當事人還應提交下列證據:(1)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傷殘的,應提交《傷殘鑒定報告》;在公安機關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未作傷殘鑒定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時,應提交書面申請,要求人民法院作傷殘鑒定。根據傷殘評定的等級,要求對方賠償殘疾者生活補助費。(2)因交通事故造成殘疾的,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應提交醫院的證明,憑醫院的證明按照普及器具來計算殘疾用具費。(3)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的鑒定,簡稱“三費”鑒定。在公安機關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未作“三費”鑒定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時,應提交書面申請,要求人民法院作“三費”鑒定,根據鑒定的報告要求對方誤工費、護理費和營養費。(4)醫療費的憑據,是指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5)處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費、住宿費等憑據,包括其親屬參加處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費、住宿費折憑據及誤工費證明。
法律分析:1、準備好財產保全(可選)。即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考慮是否需要在訴前財產保全。如訴前財產保全的,必須在保全后15日內提出訴訟。2、準備民事訴狀、證據。根據被告人數加一份,向法院遞交民事訴狀和證據3、起訴至有管轄權的法院。有管轄權的法院為交通事故發生地法院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被告經常居住地與被告所在地不一致的,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也可以作為有管轄權的法院);如需要申請傷殘鑒定、三期鑒定的,也可以在此時同時以申請書形式一并提出遞交給立案庭。4、提交起訴狀和相關證據。滿足起訴條件的,法院受理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在七日內立案,同時通知當事人。5、由此進入審理前的準備階段。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被告收到起訴狀后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可能會有法院會在交通事故律師的申請下調查取證,追加必要共同訴訟人。6、開庭審理階段。開庭前通知當事人和他的交通事故律師,并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開庭后,書記查明到庭情況,宣布法庭紀律,審判長核對當事人情況,宣布案由,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訴訟權利義務,詢問是否提出回避申請,然后,進入第一個法庭調查階段,當事人或者交通事故律師陳述,證人作證,宣讀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進入法庭辯論環節,原告或者交通事故律師發言,被告答辯,第三人發言或答辯,交通事故和對方互相辯論,審判長詢問各方意見,開庭審理階段結束。7、進入判決和裁定階段,法院必須公開判決,送達判決書,(當事人提出上訴遞交上訴狀,進入上訴審理程序),判決書生效。8、就是交通事故律師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階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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