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懸掛車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扣12分,并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在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照之后,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照、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十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交通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第九十五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未掛車牌扣行為人駕駛證12分,罰款二百元。根據《 道路交通安全 違法行為記分分值》第一條第五項的規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一次記12分。根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條的規定, 機動車駕駛人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法律客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第一條第五項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 一,一次記12分: (五)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的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不懸掛車牌的處罰:
1、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百十五條、第九十條規定,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牌證,并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2、新交規啟動后,號牌安裝對固定號牌的螺絲也有要求。比如說號牌架必須使用固封螺絲進行固定,每副號牌的固度封裝置則由螺栓、螺母、固封底座、固封扣蓋組成;
3、其中,固封扣蓋上應印有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的漢字和代表發牌機知關代號的字母,與號牌上登記編號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的漢字和代表發牌機關代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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