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糾紛管轄法院是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 交通事故管轄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形式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訴訟管轄法院為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如果屬于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