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糾紛管轄法院
法律主觀:
交通事故糾紛管轄法院是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 交通事故管轄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形式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交通事故訴訟管轄地如何確定
一、交通事故訴訟管轄地如何確定
1、交通事故訴訟管轄地的確定如下:
(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戶籍所在地,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住聽地按經常居住地確定;
(2)經常居住地是指離開住所一年以上,在經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的地方除外;
(3)侵權行為由人民法院管轄,侵權地包括侵權結果發生地和侵權發生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二、起訴交通事故的流程是什么
1、起訴和受理。交通事故當事人就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應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經法院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受理后七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訴;
2、法院立案后五日內將起訴狀附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15日內提答辯狀,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檢訴訟材料進行必要的審理前的準備工作;
3、開庭三日前通知訴訟參與人。審理前核對訟訴參與人,宣布法庭紀律,告知當事人有關訟訴權利與義務,詢問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4、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辯論終結、進行調解。
交通事故訴訟管轄法院怎么確定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訴訟管轄法院為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如果屬于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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