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賠償費用怎么算
法律主觀:
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賠償費用會按照受損失時的市價進行計算,一般是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至于不足的部分,應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交通肇事財產損失的如何賠償
法律分析:
財產損失賠償標準: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來確定賠償數額;直接損失的賠償標準:原則上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間接損失的賠償標準: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間接損失,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導致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交通事故車損怎么賠償
交通事故車輛損壞賠償有:
1.對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2.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的車輛重置費用;
3.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等。
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具體賠償情況:
事故發生后,如沒有人員受傷,只是車輛的損失,雙方又都有責任。那么首先是交強險的賠償,雙方的交強險先行賠償對方2000元,超出交強險的部分由商業險繼續賠償。提示交強險是只賠償對方,不賠償自己,商業險中的車損險是即賠償對方又賠償自己。前提是雙方都有商業險,如果沒有商業險的話,那么超出交強險范圍的只能自己承擔。
之后具體看購買的保險情況了,然后每家保險公司都有一套完整的理賠系統,根據你的使用年限,與買的車損價格進行折舊就是保險公司要給你賠的數額了。車損險保額的年6%折舊來計算,折舊年限根據行駛證初次登記來算。申請按報廢處理,還有40%的完好,一但按報廢處理了,對于保險公司來說,他是要扣除完好的,不會按100%的損失來給你核定賠付,而對于使用車的人來講,那就失去了使用價值,而殘余價值也就失去了使用功能,除非你把剩余的完好件再賣給修理場,他們也可以再利用的,但這時也不會把40%的價值全部的變現,這也就是說,出現了貶值損失,這部分損失只有由自己承擔,保險公司也不承擔貶值損失。因此說,現在有很多的車損很嚴重,最后還是通過更換大量的部件,把車修起來,減少保險公司和車主之間的矛盾。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第十二條規定: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第二十條規定:
機動車所有權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內發生變動,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發生后,以該機動車未辦理交強險合同變更手續為由主張免除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機動車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內發生改裝、使用性質改變等導致危險程度增加的情形,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情形下,保險公司另行起訴請求投保義務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險費標準補足當期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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