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 交通事故理賠 糾紛時,索要 交通事故 賠償 立案 需準備以下資料: (一) 證明原、被告主體資格的 證據 1、 原告為自然人的,應提交 身份證 明資料,如身份證、戶口簿等。 2、 原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 營業執照 副本或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 原告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后曾有名稱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4、 當事人為道路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糾紛中死者家屬的,應提交死者第一順序 繼承人 的證明及繼承人基本情況的證明。 5、 提交肇事車輛的所有人、實際支配人、駕駛人的證明及相關關系的證明。 6、 提供受損車輛的所有人、實際支配人、駕駛人的證明及互相關系的證明。 (二) 交通事故證明具有 訴訟 及 代理 資格的證據 1、 原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或負責人證明書(加蓋公章)。 2、 原告委托他人代為訴訟的,應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 授權委托書 ,委托書應寫明委托事項、權限、期限及聯系電話,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代理人為執業 律師 的,應提交執業證復印件。 3、 原告為香港居民或涉臺、澳及其他地區、國家的當事人委托國內執業律師代為訴訟的,應按照司法部的規定經司法部委托的 香港律師 辦理公證委托手續。 (三) 證明雙方當事人發生交通事故及其他證明訴訟請求的證據 1、 交通肇事 損害賠償訴訟應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 故的責任認定書、交通事故賠償調解書或調解終結事故等證明材料 2、 法醫鑒定 材料、交通事故 傷殘 評定書或傷殘重新評定書。 3、人身受損的,提交醫院出具的疾病證明書、出院證明書、轉院證明書。 醫療費 發票、傷者誤工 工資 證明、護理人員的工資證明、殘疾用具價格證明、供養人的基本情況證明、交通費住宿費發票等。 4、 財務受損的,提交財務損失評估報告,維修發票。 5、 提供訴訟請求中具體請求金額的計算方法和清單。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應依法審查并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推翻的除外。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協議書,并共同簽名。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協議書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或者身份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號碼、保險公司、保險憑證號、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當事人的責任等內容。
一、理賠需要的材料:
1、保險單,駕駛證、行駛證;
2、交通事故認定書;
3、定損單、維修費發票;
4、有人員傷亡的,需要提供病歷本、醫療費發票、片子,診斷證明等;
二、證明雙方當事人發生交通事故及其他證明訴訟請求的證據材料有:
1、 交通肇事損害賠償訴訟應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書、交通事故賠償調解書或調解終結事故等證明材料。
2、法醫鑒定材料、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書或傷殘重新評定書。
3、人身受損的,提交醫院出具的疾病證明書、出院證明書、轉院證明書。醫療費發票、傷者誤工工資證明、護理人員的工資證明、殘疾用具價格證明、供養人的基本情況證明、交通費住宿費發票等。
4、 財務受損的,提交財務損失評估報告,維修發票。
5、 提供訴訟請求中具體請求金額的計算方法和清單。
擴展資料: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特規定如下事故處理流程:
一、現場勘查:
1、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即行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必須保護好現場,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
2、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后,必須嚴格在承諾制度的時間內快速趕赴現場,并快速處置現場。
3、進行現場勘查包括現場訪問、攝影、制圖、丈量、勘驗等系列工作?,F場勘查必須做到依法、及時、全面、準確。
4、現場勘查記錄經復核無誤后,應要求當事人或見證人在現場圖上簽名。
5、為檢驗需要,必要時可扣留肇事車輛和當事人的相關證件。
6、與當事人預約事故處理時間。
7、事后展開調查必須依法進行,包括詢(訊)問、痕跡提取檢驗、技術檢測、損害評估和其他必要的鑒定。
二、責任認定:
1、在調查階段,必要時可召集當事人舉行聽證。
2、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實和收集充足的證據后,嚴格按照規定時間依法作出責任認定。
3、公布責任時,必須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席講清事故的基本事實和認定責任的理由與依據。
4、告知當事人申請重新認定的權利和法律時效。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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