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哪些車禍糾紛不能和解
一、哪些車禍糾紛不能和解 《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八條規定了八種情形的事故,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1、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2、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3、機動車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 管制 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 4、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以及雖然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 5、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6、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 7、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8、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的。 前三項情形當事人不得自行協商解決,是因為這幾項行為都屬于嚴重違法行為,尤其是第2、3項所列行為對交通安全的潛在危害極大,必須予以嚴厲打擊和懲處。如果允許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實際上就是放縱行為人的違法行為,與 交通事故處理 的基本原則背道而馳。第4、5、6項情形當事人不得自行協商解決,這是由相關法律對“私了”適用范圍所決定的。第7、8項情形當事人不得自行協商解決,主要是因為包括許多傷亡事故在內,車輛碰撞的固定物一般是交通設施及其他公共設施,往往造成了國家、集體、私人人身財產的損失,為了保證國家、集體、私人人身財產在受到侵害后能得到及時有效賠償,對此類事故不允許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 二、發生車禍以后如何進行和解 1、查看財產損失情況。 發生 交通事故 立即停車、拉緊手制動、關閉電源、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廊燈和后位燈)、設置 警告 標志牌后,雙方當事人簡單查看交通事故財產損失情況。 2、協商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簽訂書面“事故事實”協議。 簡單查看財產損失后,人員立即轉移到路肩、路面安全地點對事故事實及成因進行協商: (1)當事人對事故事實及成因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填寫《當事人自行解決 交通事故協議書 》的“事故基本資料”、“事故事實”,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 (2)當事人不愿和解、雖然愿意和解但對事故事實及成因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①事故事實及成因一定要采取書面協議形式,即填寫《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議書》的“事故事實”,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不能采取口頭協議方式,以免一旦撤離現場對方翻臉不認人,導致事故現場和事故責任無法認定。 ②“事故事實”協議具有“固定”事故現場的效力:當事人達成“事故事實”協議后就事故事實及責任出現爭議的,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受理,在事故現場已經不復存在無法認定的情況下,交警部門將以“事故事實”記載的內容來確定當事人責任;雙方當事人還可以共同申請進行損害賠償調解。 3、拍照或標劃位置后撤離現場。 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后,各方當事人立即撤離現場。 (1)當事人未達成“事故事實”書面協議,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應當選擇報警處理。 (2)當事人達成“事故事實”書面協議、撤離事故現場前,還應當對現場進行拍照、標劃事故現場位置,作為現場的保留 證據 。 4、保險報案和協商賠償事宜,簽訂 賠償協議書 。 (1)當事人撤離現場后,電話告知保險公司后協商賠償事宜,簽訂“賠償協議”。 (2)雙方當事人對具體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達成賠償協議后就賠償協議發生爭議的,交警部門不再受理,可以(只能)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 訴訟 。 (3)協議書主要內容如上,可以自行結合本身情況加入一些內容。另外,不放心的話建議可以找當地公正部門對協議書進行公正,費用不貴,還有就是你們付給他的費用,請他本人寫 收條 并簽字按手印,協議書可以打印出來,但簽名和按手印必須要當事人自己,在協議書有名字的地方都按上自己的手印,若有涂改的地方也要按上手印。 發生輕微車禍以后應該立即停車,雙方當事人簡單查看交通事故財產損失情況,如果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選擇和解方式來解決車禍糾紛。但是并非所有的車禍糾紛都可以通過和解解決,例如如果造成人員傷亡,則有可能觸犯 交通肇事罪 ,此時就不是當事人之間的問題了,按照規定也就不允許和解。
交警不能調解的交通事故有哪些
法律分析:交警不能協調的交通事故包括:1、當事人供給不出交通事端依據,因現場變化、依據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查驗交通事端實際的;2、當事人對交通事端確定有貳言的;3、當事人拒絕在事端確定書上簽名的;4、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由交通警察調停的;5、當事人未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調停請求的;6、當事人在調停請求中對查驗、判定(包含從頭查驗、判定)或許有貳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調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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