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結案了還能賠嗎
保險結案了還能賠嗎,我們在生活中難免會發生一些磕磕碰碰的事情,所以很多人都會購買保險,那遇到緊急情況的事情肯定是要報警的,交給法律處理是最穩妥的辦法,保險結案了還能賠嗎。
保險結案了還能賠嗎1不能。交通事故理賠保險公司結案后,對方再要求賠償,保險公司不再負責。第三者責任險規定:賠款金額經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協商確定后,對被保險人追加的索賠請求,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七條第九十五條 解除權消滅: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
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因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
因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措施。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購房合同糾紛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第四十二條 締約過失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
第六十一條 合同約定不明的補救包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工具而降低服務標準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減收票款;提高服務標準的,不應當加收票款
。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對價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
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買賣合同的內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
、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第三百零六條 托運人的包裝義務費用外,
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保險結案了還能賠嗎2保險公司已經結案不能再理賠。交通事故理賠保險公司結案后,對方再要求賠償,保險公司不再負責。
第三者責任險規定:賠款金額經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協商確定后,對被保險人追加的索賠請求,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存在應賠而未賠的情況,只能通過起訴的方式才能追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因生命、身體、健康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保險理賠,是指在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而使被保險人財產受到損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損害時,或保單約定的其它保險事故出險而需要給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根據合同規定,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行為,是直接體現保險職能和履行保險責任的工作。
簡單的說,保險理賠是保險人在保險標的發生風險事故后,對被保險人提出的索賠請求進行處理的行為。在保險經營中,保險理賠是保險補償職能的具體體現。
保險結案了還能賠嗎3保險結案后再提賠償怎么辦
一般一事不再理,自行解決。如果賠償中沒有的項目可以協商或起訴,但效果不大。當初為什么沒有考慮進來,在訴訟請求或調解書中寫明,保留訴權。
保險理賠可否一次性結案
一、從保險理賠的基本原理分析。保險理賠有“期內發生式”和“期內索賠式”兩種索賠方式,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采取的是“期內發生式”,其基本含義是以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之內,
作為保險人承擔責任的基礎,即只要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保險人就根據相關保險法律規定和保險合同約定來履行賠償責任,而不管受害人是否在保險有效期內提出索賠。
二、從被保險人的保險索賠權分析。在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最基本的權利就是索賠請求權。我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保險人在賠款收據上載明的“一次性賠償結案”的內容不僅嚴重違反了公平原則,而且排除了被保險人的再次索賠請求權,從法律上而言應屬于無效約定。
三、從雙方的認知能力分析。只要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經過平等協商自愿達成賠償協議,并且該協議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公共利益的,便具有法律約束力。
但是就保險賠償協議而言,保險公司作為專業的理賠機構對已經發生或將來可能發生的理賠項目有非常明確的認知,而被保險人則缺乏相關的認知程度和職業技能。因此,如果被保險人在向保險公司理賠時,
雙方已將受害方可能出現殘疾因素及后續治療的內容考慮在內并就今后問題也一并解決的,或者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明確說明和告知了后續可能發生的理賠項目,被保險人表示明確放棄后續賠償要求
,被保險人就不能再重新要求賠償,如果保險公司無法證實履行說明告知義務,且后續費用數額巨大,第一次賠償未涉及后續賠償問題。
法律分析:不能。一般而言,交通事故中當事人之間簽訂了賠償協議的話,只要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經過平等協商自愿達成賠償協議,且該協議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公共利益的,該賠償協議就是有效的。但是和一般民事合同一樣,交通事故賠償協議也有可能出現無限或者可撤銷的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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