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什么情況要報警
交通事故需要報警情況如下
(一)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二)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三)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
(四)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七十條第二款規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
(五)當事人不能自動移動車輛的
(六)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除此之外在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情況下無論雙方對事故的事實及成因是否有爭議都必須報警在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沒有人員傷亡的情況下如果雙方事故的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仍然應該報警。
交警如何在現場處理交通事故
交警到來后會詢問交通事故的有關情況。當事人要向交警講清情況,尤其是對自己有利的情況,比如說對方當時車速如何;是否有開啟轉向燈;是否正在打手機(必要時可要求交警查閱手機通話時間);是否有第三方的影響等等,對交警沒注意到的問題要及時提醒。
交警制作的現場圖應當由當事人簽字確認,如對現場圖有異議應及時提出。
現行交通法規定交警在需要對車輛鑒定等情況時才可以將車輛扣留,一旦檢測完畢就應當歸還車主,所以受害方如果認為需要扣留對方車輛以作賠償保障時,應當及時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查封對方的車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二條
當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予以記錄,并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并告知當事人;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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