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主觀方面是出于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
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有這些:
1、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的正常秩序和交通運輸的安全。“交通運輸”,這里是指公路、水上和城市的交通運輸,不包括鐵路和空中的交通運輸,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一條分別鐵路職工和航空人員違反規章制度發生鐵路運營安全事故和重大飛行事故作了專門規定。
2、客觀方面表現為因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而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違反交通管理法規,主要是指違反國家有關交通運輸管理方法的法律、法規和有關部門制定的規章,包括違反有關交通規則,違反操作規程等規定。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包括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也包括非交通運輸人員。如汽車、電車、火車的司機,輪船上的船長、大副、舵手等;也包括非交通運輸員,如非司機開汽車、電車趕馬車的,在從事運輸工作時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也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是出于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這種過失主要是指行為人對危害后果的態度而言。行為人在違反規章制度上可能出于故意,如酒后開車、強行超開、超速行駛等。但他對于發生交通肇事的嚴重后果則是過失的心理態度。
隨著現在社會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家庭有了他們自己的小汽車,正是因為汽車的增加所以導致了現在的交通肇事罪的增加,交通肇事罪的增加也導致了現在交通路況的復雜。下面就讓我為大家帶來 交通肇事罪成立條件 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一、交通肇事罪成立條件
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從事交通運輸和非交通運輸的人員①。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是指一切直接從事交通運輸業務同保證交通運輸安全有直接關系的人員,主要包括四類人員:一是直接操縱各種交通運輸工具的人員,如駕駛員;二是交通運輸活動的直接領導和指揮人員,如列車長、調度員;三是交通設備的操縱人員,如扳道員;四是交通運輸安全的管理人員,如交通警察。非交通運輸人員是指除從事交通運輸人員以外的任何人。
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方面是出于過失,即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嚴重后果應當預見,由于疏忽大意而沒預見,或者雖然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了嚴重后果。這種過失是行為人對所造成的嚴重后果的心理態度,而對于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本身,則可能是明知故犯。
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交通運輸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表現主要分為以下四個不可分割的部分②:
1、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必須發生在交通運輸的過程中。這是交通肇事罪的特定時空條件。如果事故發生在交通運輸過程以外的空間內,則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2、行為人必須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是交通肇事的原因,也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行為人在交通運輸中如果沒有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即使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也不構成本罪。所謂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是指國家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保障交通運輸的安全,而作出的各種行政法規、規定,包括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保障交通運輸安全運營的各種規范性文件。
3、必須實際發生了重大事故,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這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條件之一。行為人雖然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但未造成上述法定嚴重后果的,不構成本罪。
4、行為人的違章行為和造成的嚴重后果之間必須存在著必然的因果關系。如果違章行為和后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則不構成本罪。
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的安全。交通肇事罪在客觀上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侵害,其行為實質是對公共安全的侵害。
二、對“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至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認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應當把握以下幾點:
1、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至項規定的情形均是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情節,如果行為人本身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則談不上加重處罰了。
2、行為人必須明知發生了交通事故,觸犯了刑律。如果行為人不知道發生交通肇事而繼續行駛駛離了現場的,則不能適用本情節加重處罰。
3、行為人的逃跑行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之所以被作為加重處罰情節,就是因為行為人在明知道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了事故現場,根本不顧及受害者的傷亡情況,主觀惡性較重。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不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是為了搶救受害人,駕駛運輸工具運送受害人到醫院進行搶救,并等候司法機關的處理,則不能認定為“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如王某交通肇事案,案件發生后,王某立即撥打了
“120”急救電話,并在其后隨同受害人乘坐“120”急救車到了醫院,為受害人辦理了住院手續,并在案發當天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該案在審理過程中,法院認為王某不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目的,沒有對王某適用“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的加重處罰情節。
三、 交通肇事罪與其他罪名的 區別
與故意殺人罪的區別
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與故意殺人罪的區別是: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區別要點: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僅有消極的不救助行為;而故意殺人或傷害罪行為。(1)有積極行為,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①隱藏或者②遺棄;(2)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因為遺棄、隱藏,使被害人處于孤立無援的境地。注意,對這種情形在不能證實具有直接故意的情況下,如果事實上沒有發生“死亡或殘疾”結果的,不應按照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未遂罪處罰。
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
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要點是,如果故意使用駕車撞人的方法,在公共場所故意撞死撞傷多人的,應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外,故意使用駕車的方式殺害、傷害特定人的,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與其他過失犯罪的區別
要點是認定責任的依據是否“交通管理法規”。廠礦企業的專用機動車輛、施工車輛以及軍隊的軍用車輛等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因為違反交通規則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論處。如果是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之外,非因違反交通規則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134條(重大責任事故)、第135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233條(過失致人死亡)以及第436條(武器裝備肇事罪)等規定定罪處罰。
其他注意事項
新《道路交通管理法》第77條規定:“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的有關規定辦理”,這一規定擴大了適用交通規則認定事故責任的范圍也就相應擴大了交通肇事罪的范圍。因此,不論車輛事故發生于何種場所,只要交通管理部門適用交通安全法認定事故責任,認為構成犯罪的,一律按照交通肇事罪認定處罰。如果不是或不能適用交通安全法認定事故車輛責任的,可以其他罪處罰。一般而言,適用有關生產安全規章認定責任的,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處罰;適用生活常理認定責任的,只能以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重傷罪定罪處罰。
交通肇事罪成立條件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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