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碰撞交通事故責任劃分
無碰撞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標準如下:
1、在無接觸交通事故中,雙方之間是否有車輛與肢體上的摩擦或者碰撞并不是認定事故責任的必要條件,但也不是所有的無接觸交通事故,機動車都需要承擔事故責任。機動車是否需要承擔事故責任,取決于事發之時,機動車的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2、無接觸交通事故中,占道超車、未按規定讓行、違停、亂用遠光燈違法行為是成為事故發生率最高的幾個違法行為。一旦這些成為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無論車輛有無發生碰撞,都要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雙方雖無碰撞痕跡,但交通事故的發生并不以直接碰撞作為必要和唯一的條件,以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發生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來認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沒發生碰撞事故對方有責任嗎
是否發生碰撞已不再是認定交通事故的必要條件,如果發生了碰撞,那么因果關系比較好確定。未發生碰撞時首先必須確認是否由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造成,以及與對方的行為有無直接的必然的因果關系,如果有,則同發生碰撞的事故責任認定一樣。
交通事故后怎么向保險公司理賠:
1、投保人將修理廠的發票,明細清單,定損單,行駛證,保險合同交給保險公司;
2、與保險公司達成協議之后,保險公司應在十日內支付保險賠償金。如保險公司認為投保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應在兩個月內按可鑒定的最低額先行賠付;
3、領取理賠通知單,領取保險金;
4、如果保險公司在兩個月內拒絕出個理賠通知單,并在兩個月內不予賠償,投保人也可以向保險公司所在地或車輛注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5、保險公司在收到投保人的有關保險事故的證據材料后,應當向投保人出具證據清單并簽字蓋章。
交通事故沒有發生碰撞處理:
交通事故沒有發生碰撞的,可以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找交警處理;
交通事故沒有發生碰撞的,說明沒有人員傷亡,當事人能協商處理的,不需要報警,無法協商處理的,也可以報警處理,由交警按照現場情況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然后再按照責任的大小決定如何進行賠償。
綜上所述,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如果無因果關系,則不負事故責任。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兩車未發生碰撞是否能認定事故責任
沒有發生碰撞,賠償責任的確定應根據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來加以判別。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需建立在事實的認定上,依托于相應的證據以認定事實。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可見,是否發生“接觸”,不是構成交通事故的必須要件,只要車輛在道路上發生“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均屬于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責任是如何判定的
(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二)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三)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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