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交警扣車期限有多久
交通事故中交警扣車期限一般是在三十三天左右,特殊情況下扣車的最長期限可以達到138天,交通事故中凡是行人和機動車,或者機動車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般是承擔過錯的一方,并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交警都會扣留駕駛員的車輛,具體還是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定。
一、交通事故交警扣車期限是多久 需要對車輛進行檢驗、鑒定的,交警扣留事故車輛的時間,一般情況為33天。,如果車輛或者駕駛員沒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25條第1到8項之情況,且不需要對車輛進行檢驗、鑒定,那么交警無權扣留事故車輛; (1)交警在3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2)決定立案后交警在3日內委托做檢驗鑒定。 (3)鑒定機構在20日內檢驗鑒定完畢。 (4)交警在2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送到當事人。 (5)交警在檢驗鑒定確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 所以為33天(立案3天 委托3天 檢驗20天 送達2天 通知領車5天)。 3、如果需要重新檢驗、鑒定的,扣留事故車輛期限為58天。即上述期限33天,加上 (1)3天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 (2)重新檢驗鑒定的期限為20天, (3)交警在2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送到當事人,共計58天。 4、極特殊情況下(20天內不能完成對車輛的檢驗鑒定的,最長期限為60天),扣留事故車輛的期限為73天; 需要重新檢驗,鑒定(重新檢驗、鑒定的期限為20天),扣留事故車輛的期限為98天; 需要重新檢驗、鑒定(重新檢驗、鑒定的期限為60天),扣留事故車輛的期限為138天。二、扣留車輛的情形 (一)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 (二)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四)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五)機動車有被盜搶嫌疑的; (六)機動車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嫌疑的; (七)未申領《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八)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車輛。” 綜上所述,交通事故并不陌生,我國每天發生的事故不計其數,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扣押車輛是一件交通處理事故的常見方式,駕駛員此時應該配合交警的處罰,而不是選擇抵抗處罰,交通逃逸受到的處罰只會很重,也會給交警增加很多負擔,當然有特殊情況也可以和交警說明情況。
交警扣車期限幾天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扣留車輛的扣留時限一般最長不超過六十日。《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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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扣車期限幾天?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當場出具憑證,并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被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來接受處理,并且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交通事故交警扣車期限是多久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可以看出,檢驗鑒定的時間一般不超過30日(具體個案可能更短),檢驗鑒定完畢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對此拖延辦案行為,可向其主管部門如實反映情況,要求及時解決。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因此,事故車輛是可以扣留的,但是扣留的原因只能是收集證據的需要。不能以扣車逼迫機動車方交納事故處理押金。
根據上述規定,在事故車輛經過鑒定,相關部門作出鑒定結論之日的5日內,交警應當通知機動車方取回車輛。一般情況下,鑒定不應該超過30日。
所以,交警不能無限期扣押事故車輛。一般來說,最長35天,機動車方可以要求交警發還事故車輛;案情重大、復雜的,經本級公安負責人或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最長65天發還事故車輛。當然,如果受害方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由法院依法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話,車輛可能被扣留至訴訟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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