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鑒定費由誰承擔
《訴訟費用繳納辦法》規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舉證方支付的鑒定費用,僅僅指在訴訟過程中由舉證方先墊付,如果最后確定責任在于哪方則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結后在裁判書中確定由哪方最后支付。
發生交通事故后, 為了確定事故責任,受害人的傷殘情況,當事人會進行事故鑒定。一般會由鑒定申請人先行墊付,但是,交通事故鑒定費最終由誰承擔呢?今天,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一、交通事故性質、大小鑒定費用由誰承擔 首先,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當事人支付的鑒定、評估費用屬于為查明事故原因、車輛損失程度所支付費用范疇。故應由保險人在保險金額外承擔。 其次,沒有任何法律或者解釋明確鑒定、評估費用屬于商業三者險格式保險條款中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以此約定抗辯賠償訴求屬于擴大解釋格式保險條款中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即使保險人有相關證據證明鑒定、評估費用確實屬于“其他相關費用”范疇,依據《保險法》第19條關于保險合同中特定格式條款無效的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也因該約定與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相抵觸,免除了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而無效。二、交通事故傷殘鑒定費用是由原告承擔還是被告承擔 受害人的交通事故傷殘鑒定費用應由誰承擔,有兩種意見。一種是認為鑒定費用應該由原告自己承擔。因為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繳納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勘驗、翻譯、評估等發生的費用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由承擔舉證責任方承擔,即由受害人直接支付給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第二種意見認為應該由被告承擔。根據《辦法》第二十九條對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負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在實踐中,審理交通事故案件,一般采用第二種意見。 1、《辦法》規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舉證方支付的鑒定費用,僅僅指在訴訟過程中由舉證方先墊付,如果最后確定責任在于哪方則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結后在裁判書中確定由哪方最后支付。 2、敗訴方承擔訴訟費用是訴訟費用承擔的一般原則。是對敗訴方消耗司法資源的一種制裁,基于司法資源與訴訟費用相一致的原理,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可以防止民事主體濫訴,減少和防止司法資源無味的浪費,維護國家主權和其經濟利益。 3、受害人的傷殘鑒定行為是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確權利和責任,使訴訟順利進行,其鑒定結果也與被告的違法行為有因果關系。當事人進行的是有根據、有必要的鑒定,由此支付的相關費用理應由加害人承擔。 以上就是我整理的關于交通事故鑒定費用由誰承擔的內容,希望對您有用。一般來說,事故責任鑒定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事故傷殘鑒定費用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由原、被告各自負擔。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費用由誰來承擔?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費用由誰來承擔?交通事故傷殘鑒定費用的承擔方通常由具體的法律法規或相關協議來規定。下面是一些常見情況下的費用承擔原則:【點擊獲取解決鑒定方案報價】
1.交通事故責任方承擔:如果事故責任明確,那么導致傷殘的交通事故責任方通常需要承擔傷殘鑒定的費用。例如,如果某人因為對方駕駛失誤而導致交通事故并受傷,那么對方通常會要求支付傷殘鑒定費用。
2.保險公司承擔:如果車輛參與交通事故并購買了交強險或商業保險,保險公司有可能會承擔傷殘鑒定的費用。具體的費用承擔范圍和金額一般由保險合同中的條款和條件來決定。
3.司法機關承擔:在司法程序中,法院或相關司法機關可以要求交通事故當事人進行傷殘鑒定,此時通常由法院或司法機關承擔鑒定費用。
需要注意的是,費用承擔原則可能受到地區法律法規的差異影響。因此,具體情況需要參考當地的法律法規或與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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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鑒定費用誰來承擔
法律分析:傷殘鑒定的費用由申請人付。誰主張,誰擔責。但這僅僅指的是在訴訟過程中由舉證方先墊付,如果最后責任確定在哪方,則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結后,在裁判文書中確定由哪方最后支付。
法律依據:《訴訟費用繳納辦法》第十二條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時間有多久?
1、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是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對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質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2、傷殘鑒定機構可以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托,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托。
3、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4、鑒定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評估。檢驗、鑒定、評估結果確定后,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鑒定、評估人簽名并加蓋機構印章。
5、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
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6、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后三日內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7、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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