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機動車本身就是一項高風險的活動,只不過為了生產、生活的需要,人們愿意接受一定程度的風險,因此駕駛機動車需要嚴格遵守交通秩序,由此國家也制定了相應的處罰標準,目的就是要杜絕交通違法行為。
一、最新酒駕處罰標準
酒后駕駛:
1、酒后駕駛,暫扣6個月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此前曾因酒駕被處罰,再次酒后駕駛的,處10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
2、酒后駕駛營運車輛,處15日拘留,并處5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醉酒駕駛:
1、醉酒駕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2、醉酒駕駛營運車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車輛。
3、酒后或醉酒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二、酒駕初犯處罰標準
飲酒駕駛機動車輛,罰款1000元—2000元、記12分并暫扣駕照6個月;飲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罰款5000元,記12分,處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內不得重新獲得駕照。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一)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六)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七)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八)駕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
(九)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以及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
(十)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
(十一)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三、二次酒駕處罰標準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15日拘留,并處5000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第九十一條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 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 重大交通事故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1.酒駕處罰標準是什么?
酒后駕駛:
1、酒后駕駛的,暫扣駕駛證6個月,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曾因醉酒駕駛、再次醉酒駕駛受過處罰的,處10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
2.飲酒后駕駛營運車輛的,處十五日拘留,五千元罰款,吊銷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酒后駕駛:
1、酒后駕車的,由公安機關約束其醒酒。吊銷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再次取得駕駛證。
2、酒后駕駛營運車輛,被公安機關捆綁直至醒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再次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后,不準駕駛營運車輛。
3.飲酒、醉酒駕駛后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駕駛證,終生不得再次取得駕駛證。
二、相關知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為確保法律正確統一實施,依法懲治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偵查、起訴、審判實踐,制定本意見。
1、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80mg/100ml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所稱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2.醉酒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造成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的;
(四)駕駛載客營運機動車的;
(五)存在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機動車、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不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3.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構成妨害公務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4.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被判處罰金時,應當根據被告人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確定適合主刑的罰金數額。
5.公安機關查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對查獲過程、呼氣酒精含量檢測、血液采樣等情況進行記錄;有條件的,應當拍攝照片、錄音或者錄像;有證人的,應當收集證人證言。
6.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是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測試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在采血前逃逸的,呼氣酒精測試結果可以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測或者抽血前再次飲酒,經檢測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的,視為醉酒。
7.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法定訴訟期限內及時偵查、起訴、審判。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根據案件情況予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審。凡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的,可以對其實行監視居住。情節嚴重的,可以逮捕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綜合上面所說的,醉駕酒駕都是違反了法律的規定,而且這種規定就是為了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只要一旦被抓到那么就會被進行處罰,所處罰的標準就要看案件的實際情況才能作出決定,但一般最重的就是要被拘留,所以,一定要遵守交通法才不會負任何法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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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酒駕怎么處罰?交通酒駕處罰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和根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中規定:
2、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3、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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