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現場勘查是交通事故調查取證工作中頗為重要的一道工序,交通事故現場勘察嚴重影響著案件的質量,那 交通事故現場勘查要點有哪些 ?交通事故現場勘查流程是怎樣的?針對這幾個問題下面我為您解答疑惑。
一、交通事故現場勘查要點有哪些
1、現場的具體地點和位置、周圍環境、路段地形地物、肇事車輛與現場其他物體、痕跡的相互位置。
2、現場道路狀況。如路形、路質、路寬、視線等。
3、肇事車輛痕跡。如車輛碰撞、挫劃印痕、油漆脫落印跡、車上頭發、皮屑、血跡、手印等退跡的部位、形狀、特征及位置。
4、現場路面痕跡。如 輪胎 印跡、制動拖印長度、車輛停止位置及狀態等。
5、車輛檢查鑒定情況。如車輛轉向制動、傳動、儀表、燈光、發動機效能狀況等。
6、傷亡檢查情況。如傷者的受傷部位、血跡部位、尸體位置與車輛的距離等。
二、交通事故現場勘查流程
1、沿車輛行駛路線尋找現場痕跡
法證之父羅卡曾經說過“凡走過必留下痕跡”.所以在勘查現場時,我們需要注重對現場痕跡的發現與分析,這樣才有助于更真切的了解事故發生時的情況,以便劃分責任。那么我們需要尋找哪些痕跡呢?
(1)剎車印跡。車輛遇情況采取緊急制動后與地面磨擦會出現炭黑拖印。
(2)碰撞、碾壓、刮、擦、擠等痕跡。車輛與車輛、車輛與行人、車輛與牲畜、車輛與其他物體接觸后雙方留下的痕跡。
(3)現場遺留物。車輛發生碰撞后所剝落的漆皮、玻璃碎片、脫落破碎的汽車零件。
2、確定肇事接觸部位
接觸點是形成事故的焦點,又是判定事故責任的重要依據。確定肇事接觸點,對處理事故起關鍵作用。接觸部位是多種多樣的,要經過深思熟慮,全面細致地進行分析。
3、判斷與分析
收集好各種證據以后,對這些證據進行整理、判斷和分析。判斷哪些證據是可以用來認定該起事故責任的,哪些證據似乎與該事故無太大關聯的。
通常,現場查勘人員經過現場拍照、測量以及收集物證、人證后應首先判斷分析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其次,因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需要,還應對肇事車輛的車速、碰撞接觸點,以及現場的痕跡進行的分析。
通過上文我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 交通事故現場勘查要點有哪些 ”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看了之后都有了一定的了解了。
交通事故現場勘查要點有哪些 @2019法律分析:(一)沿車輛行駛路線尋找現場痕跡
1、剎車印跡。車輛遇情況采取緊急制動后與地面磨擦會出現炭黑拖印。
2、碰撞、碾壓、刮、擦、擠等痕跡。車輛與車輛、車輛與行人、車輛與牲畜、車輛與其他物體接觸后雙方留下的痕跡。
3、現場遺留物。車輛發生碰撞后所剝落的漆皮、玻璃碎片、脫落破碎的汽車零件。
(二)確定肇事接觸部位
確定肇事接觸點。對處理事故起關鍵作用。接觸點是形成事故的焦點,又是判定事故責任的重要依據。接觸部位是多種多樣的,要經過深思熟慮,全面細致地進行分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三十三條 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當按照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拍攝現場照片,繪制現場圖,及時提取、采集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證等,制作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勘查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涉嫌利用交通工具實施其他犯罪的,應當妥善保護犯罪現場和證據,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主管部門。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的,應當進行現場攝像,必要時可以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參加現場勘驗、檢查。現場圖、現場勘查筆錄應當由參加勘查的交通警察、當事人和見證人簽名。當事人、見證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簽名以及無見證人的,應當記錄在案。
1、現場勘查:
(1)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即行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必須保護好現場,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
(2)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后,必須嚴格在承諾制度的時間內快速趕赴現場,并快速處置現場。
(3)進行現場勘查包括現場訪問、攝影、制圖、丈量、勘驗等系列工作。現場勘查必須做到依法、及時、全面、準確。
(4)現場勘查記錄經復核無誤后,應要求當事人或見證人在現場圖上簽名。
(5)為檢驗需要,必要時可扣留肇事車輛和當事人的相關證件。
(6)與當事人預約事故處理時間。
(7)事后展開調查必須依法進行,包括詢問、痕跡提取檢驗、技術檢測、損害評估和其他必要的鑒定。
2、責任認定:
(1)在調查階段,必要時可召集當事人舉行聽證。
(2)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實和收集充足的證據后,嚴格按照規定時間依法作出責任認定。
(3)公布責任時,必須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席講清事故的基本事實和認定責任的理由與依據。
(4)告知當事人申請重新認定的權利和法律時效。
3、處罰:
(1)責任認定發生法律效力后,應對責任當事人作出處罰意見呈送領導審批。
(2)根據領導作出的處罰決定填寫處罰裁決書。
(3)向責任人宣布處罰裁決。
(4)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和法律時效。
(5)完善處罰的相關手續。
(6)執行處罰。
4、賠償調解:
(1)收集與損害賠償相關的證明、票據、各種資料。
(2)在確認傷者治療終結或確定損害結果后,必須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各方當事人或代理人進行賠償調解。調解次數最多為二次。
(3)調解成功后,制作《調解書》,并分別送交當事人。
(4)調解未成功的,必須填寫《調解終結書》,送交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可在法定時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發生交通事故的賠償標準如下:
1、醫療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結案后確需繼續治療的,按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
2、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沒有固定收入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或同行業人均收入來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護理費: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5、殘疾賠償金: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計算,自定殘之日起賠償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照五年計算;
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事故地上年度六個月人均工資標準來計算;
8、死亡補償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計算,補償20年,六十以上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對七十五周歲以上的五年;
9、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之前實際撫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八周歲的撫養到十八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撫養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每增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0、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參加處理交通事故的當事人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比照上述規定計算,但不得超過三人。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當修復,不能修復的折價賠償。
綜上所述,處理交通事故的原則是優先自行協商,協商不成再報交警和保險公司。因為保險公司是根據交警定責進行處理的,所以交通事故可以只報交警而不報保險公司,但無法只報保險公司而不報交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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