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哪些可適用簡易程序
交通事故可以按照簡易程序處理的有:
1、僅造成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可按簡易程序處理;
2、僅造成當事人輕微傷的交通事故,可按簡易程序處理,輕微傷依據《人體輕微傷鑒定標準》執行。
一、按照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情形可以包括以下一些:
1、僅造成當事人輕微傷的交通事故,輕微傷依據《人體輕微傷鑒定標準》執行;
2、僅造成財產損失的以下案件;
3、以下情況可由交警一人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但不是必須適用,有交通肇事嫌疑的交通事故不適用簡易程序:
(1)對事故事實以及成因有爭議或是對之無爭議但不能達成和解協議;
(2)因無牌照、無檢驗合格或保險標志而發生交通事故的;
(3)運載危險物品(易燃易爆、放射性等)車輛導致的交通事故;
(4)與公共設施、建筑物等設施發生交通事故的,也即車輛單方發生交通事故;
(5)駕駛員沒有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交通事故;
(6)對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累精神藥品或是麻醉藥品可能的駕駛員造成的交通事故;
(7)對事故后當事人無法移動自身車輛的交通事故。
適用簡易程序的交警在了解情況后,可以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確定各方當事人的事故責任,也可以自事故發生當日之后的十日內出具。如果各方當事人請求調解彼此之間的賠償糾紛的,交警也可以現場調解,并把調解結果記錄在事故認定書上。調解自愿,當出現不愿意調解、當事人對認定書有異議或是拒絕在認定書上簽字的情況時,不能調解。
二、交通事故簡易處理程序
1、固定現場證據:固定現場證據的方式可以通過畫現場草圖、拍攝現場照片、錄像,也可以通過現場口頭詢問方式固定證據。
2、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對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3、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其駕駛的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有關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依法給予處罰:
(1)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2)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4、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1)撤離現場后,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敘述等,認定并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由當事人簽名。
(2)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可以當場出具,也可以事后出具;但是最遲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10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5、當場調解: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可以口頭申請),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
(1)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2)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3)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犯罪嫌疑的除外:
(一)財產損失事故;
(二)受傷當事人傷勢輕微,各方當事人一致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傷人事故。
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不可以調解的情形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明確: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但以下案件不予調解:1.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2. 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3.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4.上述案件之所以不予調解,原因在于其是不存在權利義務爭議的案件,不存在處分權行使的問題。
法律依據:《最高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十四條 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應當先行調解:1.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2.勞務合同糾紛;3.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引起的權利義務關系較為明確的損害賠償糾紛;4.宅基地和相鄰關系糾紛;5.合伙協議糾紛;6.訴訟標的額較小的糾紛。
交通事故是不適用調解的情形有哪些
一方酒駕、醉駕、無駕駛證、駕駛報廢車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的、造成人員傷亡的等情形下都不易自主協商處理,必須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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