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為依法懲治交通事故引發的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交通事故引發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說明如下:
第一條交通運輸從業人員和非交通運輸從業人員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在區分事故責任的基礎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事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并對事故負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法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飲酒、吸毒后駕駛機動車的;
(二)駕駛無駕駛資格的機動車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裝置故障的機動車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號牌或者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為逃避法律追究,在交通事故發生后逃逸的行為。
第四條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特別惡劣的情形”,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兩人以上死亡或者五人以上重傷,并全部或者主要承擔事故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并對事故負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法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條“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事故發生后,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事故發生后,單位負責人、機動車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客教唆駕駛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第六條交通事故發生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行為人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無人救助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單位負責人、機動車所有人、機動車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非法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處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外,駕駛機動車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公共財產、他人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30萬元至60萬元、60萬元至100萬元的范圍內,確定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的起征點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第十二條盜竊案件,應當注意區分盜竊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四)盜竊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與其他犯罪合并,以交通肇事罪與其他罪數罪并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嚴格依法辦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通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上述第(一)項、第(二)項要求的,按照第(一)項、第(二)項的要求從重處罰:
1.犯交通肇事罪,潛逃,或者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毀滅證據,或者隱瞞事故真相,責怪他人的;
2.酒后駕駛;
3.無駕駛人駕駛機動車的;
4.駕駛無牌車輛;
5.明知機動車關鍵部件故障仍駕駛的;
6.其他特別惡劣的情況。
一、本罪的構成要件。一般主體是從事運輸的人員,非運輸人員也可以申請。主觀方面為過失,侵權客體為正常的交通秩序和交通運輸安全(包括鐵路、公路、水上、空和城市交通)。客觀上是因違反交通運輸規章制度,造成人身傷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自行車、三輪車、人力車、畜力車、殘疾人專用車等非機動車發生重大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按本罪處罰。
第三,本罪的罪與非罪的界限主要取決于行為人是否違反了規章制度,造成了多大的危害后果,是否存在主觀過錯,此種過錯是否必然與重大事故有關。與毀壞車輛罪的區別主要看是否故意,是否故意毀壞仍在使用的車輛。故意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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