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四川樂山某駕校教練員張某被執行行政拘留15天的處罰,同時被罰款5000元,吊銷駕駛證。這一切皆因其抱有僥幸心理酒后駕車,受到了法律的懲罰。
今年6月23日,樂山市沙灣區交警大隊組織民警在城區內開展酒駕整治專項行動。晚上20時20分,張某駕駛川L1XXX學號教練車由沙灣區石馬路出發,經過沙灣區沫若大道南段100米處時,被正在設卡夜查酒駕的執勤交警攔停,并對教練車的駕駛員進行了檢查。
一打開車門,交警就從該駕駛員張某的身上聞到了濃濃酒氣,于是對其進行了呼氣式酒精測試,測試結果顯示,張某體內血液酒精含量49.4mg/100ml,屬于飲酒駕駛機動車。經核實,張某還有一個特別的身份——樂山某駕校教練!
據張某講,當天他與朋友聚會,推杯換盞后,自認為離駕校比較近,便抱著僥幸心理,開著教練車回駕校,沒想到剛開出不久就遇到了夜查的執勤民警。
據了解,駕校的教練車屬于營運車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飲酒后駕駛營運車輛要處以15日行政拘留并處5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且5年內不得重新考取。
交警介紹,張某不僅因為酒駕失去了駕駛資格,同時也丟了“飯碗”。作為一名專門教授別人如何駕車的教練員“知法犯法”,未能起到“為人師表”的表率作用。
醉酒駕車加襲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第九十一條: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擴展資料:
案例:
9月30日22時16分,青海百貨路段車牌號為青0牌照車輛駕駛員酒后撞車未減速處理,被被撞車主追停后,駕駛員滿身酒氣下車,走路搖擺不定。后該駕駛員被趕到現場的交警帶至青海大學附屬醫院抽血化驗。
期間,該駕駛員拒不配合,并揚言不能把他怎樣。隨后,該駕駛員將一民警襲擊倒地,當場昏迷,致被襲民警C4椎位骨折。
據了解,趙錄,男,漢族,1962年9月出生,高中文化程度,中共黨員。青海省湟中縣甘河灘鎮李九村人,現任青海省眾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政協湟中縣第九屆委員會委員。
按照《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第二十九條規定,經2016年10月12日,政協湟中縣第九屆委員會第68次主席會議研究,決定:撤銷趙錄政協湟中縣第九屆委員會委員資格。
目前,趙錄因涉嫌酒后駕駛和妨害公務罪,已刑事拘留,現羈押于西寧市第一看守所。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青海一縣政協委員因涉嫌酒駕襲警被撤銷委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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