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張XX,男,32歲,漢族,廣東省XXX人,住XXXX,現羈押在廣州市天河區看守所。
上訴人因涉嫌搶劫罪一案,不服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7日作出的(201X)天法刑初字第10XX號刑事判決書,特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依法撤銷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X)天法刑初字第10XX號刑事判決書,改判上訴人無罪或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執行。
事實和理由:
上訴人因為賺取勞務費,代“阿把”送發票給受害人,從而認識了受害人。20XX年X月2X日,上訴人根據“阿把”的要求,將受害人帶到天河區利晶酒店3008房,原以為受害人是要購買發票,對“阿把”及其同伙要搶劫一事完全不知情,當上訴人發現“阿把”及其同伙要搶劫時,確實有制止的行為,但因受到“阿把”的反對,又怕受到牽連,所以上訴人及時離開了現場。在這一事件中,上訴人并沒有搶劫的故意,更沒有搶劫的行為,上訴人的行為不構成搶劫罪。原審法院僅憑受害人的陳述和現場的指印兩組證據即認定上訴人構成搶劫罪,完全沒有考慮受害人的陳述前后存在矛盾及諸多不可查實之處,也完全沒有考慮上訴人出現在現場的合理性。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構成犯罪缺乏證據支持。
退一步,倘若上訴人出現在案發現場的行為構成犯罪的話,原審法院的量刑也明顯過重。在這一事件,上訴人僅僅是根據“阿把”的要求,將受害人帶到酒店,對受害人為何要到酒店、“阿把”要搶劫的策劃等等一系列的事實均不清楚,上訴人只是被“阿把”利用,在其搶劫一事中起到極其次要的作用,更沒有分到任何好處。倘若罪名成立,原審法院也應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作出從輕的處罰。
需要指出的是,上訴人被刑拘后,因眼疾復發,無法得到及時的醫治,現已無法看清事物,為此,請二審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進行改判。 此致
廣州XX人民法院
上訴人
二OXX年X月X四日
經典的上訴狀【范文二】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因本案于××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年××月××日被逮捕,同月××日被取保候審,同年××月××日被××人民法院逮捕。現羈押于××看守所。
上訴事由
因不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以(××)××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以交通肇事罪判處上訴人有期徒刑×個月而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事項
請求××中級人民法院糾正原審判決,改判對上訴人適用緩刑。
上訴所據的事實和理由
上訴人認為,依據本案原審法院已查明確認的相關事實,上訴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適用緩刑的條件,原審判決未對上訴人適用緩刑顯屬錯誤,且現上訴人又有新的事實和理由,故上訴要求二審法院改判對上訴人適用緩刑,理由如下:
一、根據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上訴人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 在司法實踐中交通肇事罪緩刑適用有二方面素,法定因素和酌定因素。法定因素:一是看是否具備法定從輕和減輕情節,主要看肇事者在案發后是否有主動報案、自動投案等自首情節;二是看是否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酌定因素:一是考慮被告人在交通肇事中所負的責
任大小;二是考慮被告人犯罪后的態度,包括認罪態度、案發后能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三是考慮被告人是否對被害人進行積極主動的經濟賠償,被告人積極主動賠償的行為也是體現了對其自身過錯行為的正確認識,反映了被告人的悔罪心理。 那么具體到本案中,經一審法院查明確認的:
1、上訴人具備法定從輕和減輕情節。上訴人有主動報案、自動投案的自首情節。
2、上訴人有良好的悔罪表現。本案發生后,上訴人一直停留在現場,由于對事故發生內心萬分愧疚,對當事人的親屬造成難以彌補的傷痛,當時任由當事人親屬等對上訴人進行打罵,并且主動下跪向當事人家屬道歉。投案自首后又如實向公安機關交代相關事實情況。被拘留期間上訴人極力要求自己的親戚朋友積極對受害人家屬進行最大程度上的經濟補償,由于上訴人本人家境困難,只能委托上訴人親戚3千、5千的湊錢,最后不夠部分又以一分半的利息向別人借錢,積極向被害人家屬進行賠償,雖然這些錢遠遠彌補不了受害人家屬的損失和痛苦,但也在一定的程度上取得了受害人家屬的'諒解,受害人家屬也考慮到上訴人事故發生后的悔意,以及上訴人家庭困難等實際情況,也主動向司法機關提出了對上訴人犯罪行為的充分諒解。
3、對上訴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上訴人只是一個老實巴交的農民,事故發生前一直靠打零工維持家庭的日常開支,后由于老母親的去世,老父親又多病在家,自己小家庭×個兒子(一個×歲,一個才×歲)又要扶養,為了維持生計,多掙幾塊錢,上訴人靠開車賺
錢,卻沒想到出了意外。上訴人一直遵紀守法,誠實本分,很少跟別人爭吵,更不用說做違法亂紀的事。此次事故,給上訴人已經是一個血的教訓,上訴人已經進行了認真反思。上訴人以前沒做違法亂紀的事,上訴人也能保證今后絕不會做紀法亂紀的事,對上訴人適用緩刑不可能再危害社會。
故上訴人認為根據原審法院查明的相關事實,本案上訴人完全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
二、上訴人在一審期間尚有未說明的事實理由,懇請二審法院給予充分考慮。
上訴人家庭情況特殊。
1、本案案發前早幾個月,上訴人的老母親因突發疾病死亡,家中×歲歲的老父親現多病臥床,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且又耳聾,需要有人照顧。
2、妻子因家庭經濟困難等原因于案發前與上訴人又離了婚,現育有分別為×歲、×歲的兒子急需上訴人賺錢養活和照顧。
3、因本案賠償所欠的巨額債務又要上訴人去承擔。
故基于上訴人家庭的特殊情況,請二審法院能夠充分考慮適用緩刑,以便上訴人更好地對父親盡孝心、對兒子盡責任,同時也能最大程度上盡自己最大努力還債。
我國刑法適用的重要政策就是“寬嚴相濟”,立法目的也強調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主觀惡性不大、積極挽回損失、受害人諒解的犯罪人,盡可能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依法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對于具有
法定從輕、減輕情節的,要依法從寬處理;對于具有酌定從寬處罰情節的,也依法予以考慮,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對立面。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則是緩刑適用的最好注解。在司法踐中,一般交通肇事案件判處實刑較少見,絕大多數被告人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且這類被告人有80%左右都適用了緩刑。
本案中,上訴人在案件自始至終過程中沒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案發后有自首情節,又能夠主動積極地配合司法機關案件辦理,主動賠償受害人損失,取得了受害人的充分諒解,上訴人又沒有前科,符合適用緩刑的各項條件。且上訴人家庭又有特殊情況,有老人(×歲的老父親)需要上訴人盡贍養義務,上訴人與妻子離婚,有二個未成年兒子需要上訴人盡扶養義務。同時,上訴人本身家庭經濟困難,因此次事故賠償的錢又急需上訴人去賺錢償還。
綜上,上訴人希望二審法院充分考慮上訴人上述情況,對完全符合適用緩刑條件且是真正需要適用緩刑的上訴人改判適用緩刑。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月××日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后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后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如果不服判決,可以上述,但不依據判決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下面就讓我為大家帶來的 交通肇事逃逸判決書 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一、 交通肇事逃逸判決書
公訴機關_____市_____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______,性別____,年齡____。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xx年xx月xx日被_____市公安局_____分局刑事拘留,同年_____月_____日被逮捕。現羈押于_____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
_____市_____區人民檢察院以______檢刑訴(20xx)14_____xx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______犯交通肇事罪,于20xx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后_____市_____區人民檢察院于20xx年11月13日變更起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_____市_____區人民檢察院指派______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______及其辯護人_____到庭參加了訴訟。因本案涉及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院長批準,延長審理期限兩個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xx年xx月28日11時50分,被告人______駕駛______牌轎車沿______路由南向北行至______小區北約______米時與同向行使的騎______牌電動三輪車的被害人______相撞,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______將被害人______送往醫院后駕車離開,______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責任認定,被告人______負事故全部責任。案發后,被告人______第二天到公安機關投案。
針對上述指控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認為被告人______之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提請依法懲處。
被告人______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其辯護人辯護稱,被告人______犯罪以后投案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請求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xx年xx月28日11時50分,被告人______駕駛______牌轎車沿_____市_____區______路由南向北行至______小區北約______米時,與同向行使的騎______牌電動三輪車的______相撞,被告人______將被害人______送往醫院后駕車離開,______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經___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______大隊認定,此事故因______駕駛未定期進行 安全技術 檢驗的機動車,未保持安全車速,未遵守分道通行規定造成的;事故發生后,______未保護現場,未迅速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事故全部責任。
20xx年xx月29日23時許,______到___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______大隊投案。案發后,被告人______賠償被害人親屬2萬元。
在本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人______親屬與被害人親屬達成賠償協議,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13萬元,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______在偵查階段及開庭審理過程中對其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予以供認。
2、證人______證實,20xx年xx月28日11時50分,其駕車沿______路由北向南行至______處聽到路東有撞擊的聲音,看到一輛______轎車撞住了一輛電動三輪車,肇事司機把傷者抱到其車前排座上,說是拉傷者去醫院看病,周圍群眾不讓司機移動現場,司機不聽開車向北走了,其即報警。另有_____市公安局警備部110報警服務臺證明在案證實。
3、經___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______大隊認定,該事故是因______駕駛未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未保持安全車速,未遵守分道通行規定造成的;事故發生后,______未保護現場,未迅速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事故全部責任。經檢驗,______系顱腦損傷死亡。有___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___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法醫學尸體檢驗意見書、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及照片、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測報告等證據在案證實。
4、賠償協議書、收條、諒解書證實被告人親屬已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本案附帶民事部分已解決。
本院認為,被告人______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______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______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法應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被告人______犯罪以后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在上述量刑幅度內減輕處罰。并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諒解,又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的辯護理由成立,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______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可宣告緩刑。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______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xx
人民陪審員 xxx
人民陪審員 xxx
二oxx年xx月xx日
書 記 員 xxx
二、 交通肇事逃逸的責任認定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認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于肇事后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的,屬于交通肇事罪的情節加重犯。構成該情節加重犯,首先要求行為人的肇事行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否則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只能作為定罪情節在確定其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時加以考慮;
其次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已經發生交通肇事行為,如果對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產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動機,也就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行為。
再次,對于雖然履行了對被害人的搶救義務,但是逃避責任查清認定的行為,仍然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最后,所謂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現場逃離,但也可以將被害人送往醫院后逃離,甚至在現場躲藏的情形。
三、 交通肇事賠償項目的確定標準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賠償項目方面和賠償標準方面貫徹了全面賠償的原則。其中賠償項目方面增加了康復費、后續治療費兩項,并用“殘疾賠償金”代替“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具體體現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二)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除第1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
(三)受害人死亡的賠償項目包括:除第1項費用外,還包括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的慰撫金。
交通肇事逃逸判決書 @2019
法律分析:1 上訴人
2 被上訴人
3上述案件
4 上訴理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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