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解權誰來辦
交通事故調解由這些人參加:1、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2、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3、公安交警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4、承保機動車保險的保險公司人員。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八十九條參加損害賠償調解的人員包括:(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二)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三)承保機動車保險的保險公司人員;(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參加損害賠償調解的人員每方不得超過三人。
交通事故調解參加的人包括哪些
參加損害賠償調解的人員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
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參加調解時當事人一方不得超過三個。發生事故后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案,積極搶救受傷人員同時要保護好現場。交通事故是以責論處;根據事故的大小與事故責任大小,區分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同時還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二、交通事故調解的期限
為了促進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提高辦案質量和辦案效率,使侵權行為當事人及時受到民事制裁,使蒙受損害的當事人能及時得到損害賠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義務人、權利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予調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
(一) 調解期限的開始日期。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如果受傷人員自愿放棄傷殘評定的,從收到受傷人員書面證明之日起開始; 對造成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 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 從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下一日開始計算。規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下一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時間,以停止業務活動的下班時間為截止時間。
(二) 對具備調解開始時間的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當事人請求變更調解時間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并另行約定調解時間。
(三)當事人申請超過法定時限或者對檢驗、鑒定結論、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交通事故處理(不調解)通知書”,說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調解的理由和依據,送達當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調解過程中放棄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結調解。
交通事故調解要有誰參加
交通事故調解要有誰參加交通事故調解的參加人:
首先是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如果事故當事人不是車主(即車輛所有人)的話,還要求車主或者車輛管理人參加。
另外,需要參加調解的還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需要注意的是,參加調解時當事一方不能超過三人。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事故調解應找哪些人
交通事故調解參加人有:
1、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2、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公安交警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
4、承保機動車保險的保險公司人員。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八十九條
參加損害賠償調解的人員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承保機動車保險的保險公司人員;
(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
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參加損害賠償調解的人員每方不得超過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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