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后的處理流程是什么?
交通事故后處理流程:
1、當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的,同時又傷車的重大事故時,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一定要及時撥打110報警和120急救中心;駕駛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立即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次生事故。
駕駛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傷無法行動的,車上其他人員應當自行組織疏散。然后,還應該把案情及時報告保險公司。
2、若發生了只有車損的事故,就相對而言就簡單一些了。在保護事故現場的同時,只可將案情迅速報警和保險公司,讓他們出現場進行勘查,為日后的認定責任提供方便。
3、交警在雙方認可簽字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雙方可協商解決,也可走法律程序,到法院訴訟。
擴展資料:
交通事故處理時間期限
1、 因檢驗、鑒定的需要暫扣交通事故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駕駛證的期限為20日。需要延期的,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20日,對拒絕或無力預付搶救醫療費用的,暫扣車輛不超過2個月,特殊情況需延長扣車期限的,經辦案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可延長1個月。
2、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應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按下列時限作出: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因交通事故情節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3、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30日內,應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4、 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公安機關應在接到復議申請書后30日內做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后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5、 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30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15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 基本流程 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 處理辦法》和《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 》的規定,事故發生后,基本的處理流程如下: 一:現場勘查 1. 發生交通事故 后, 無人員傷亡 ,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或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可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撤離現場。對事實、成因有爭議的,必須保護好現場,并迅速打122,報告交警。車輛有保險的,應及時告知保險公司到現場。 2.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后,必須嚴格在承諾制度的時間內快速趕赴現場,并快速處置現場。 3.進行現場勘查包括現場訪問、攝影、制圖、丈量、勘驗等系列工作。 4.現場勘查記錄經復核無誤后,應要求當事人或見證人在現場圖上簽名。 5.為檢驗需要,必要時可扣留肇事車輛和當事人的相關證件。 與當事人預約事故處理時間。 7.事后展開調查必須依法進行,包括詢(訊)問、痕跡提取檢驗、技術檢測、損害評估和其他必要的鑒定。 二:責任認定 1.在調查階段,必要時召集當事人到交通事故處理中心舉行聽證。 2.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實和收集充足的證據后,嚴格按照規定時間依法作出責任認定。 3.公布責任時,必須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席講清事故的基本事實和認定責任的理由與依據。 4.告知當事人申請重新認定的權利和法律時效。 三:處罰 1.責任認定發生法律效力后,應對責任當事人作出處罰意見呈送領導審批。 2.根據領導作出的處罰決定填寫處罰裁決書。 3.向責任人宣布處罰裁決。 4.告知當事人 申請行政復議 的權利和法律時效。 5.完善處罰的相關手續。 執行處罰。 四;賠償調解 收集與損害賠償相關的證明、票據、各種資料。 在收到認定書后10日內各方一致書面申請公安調解調解成功后,制作《調解書》,并分別送交當事人。 調解未成功或未向公安機關申請調解、逾期申請、對事故認定、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在法定時效內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訴訟 。 五:訴訟途徑解決 1、收到 責任認定書 后,在交警給出的時間內不予起訴的,也沒有達成調解意見的,交警將肇事車輛放車。 2、收到責任認定書后,受害人一方可以 向法院起訴 ,同時要全保全查封對方車輛,以保證將來的執行。特別是傷情較重,需要住院治療一段時間的,或者手術治療的。 3、法院立案后,向交警部門下達《協助 執行通知書 》,查封車輛。 4、法院開庭,可能構成需要傷殘鑒定的,向法院提交鑒定申請。 5、鑒定結果出來后,或者治療基本結束后,法庭開庭審理,判決。 6、受害人申請執行。
處理交通事故的程序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物流公司處理 交通事故 的程序”的解答如下: 處理交通事故的程序及流程 一、交警一般如何處理交通事故 (一)接122指令,值班民警立即趕赴現場處理 1、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 證據 ,盡快恢復交通。 2、屬于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立即向上級交通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報告。 3、交通事故現場圖繪制完畢后,勘察員、繪圖員應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在現場的應當簽名或蓋章,不在現場或無能力簽字的,應由見 證人 簽名或蓋章;無見證人或當事人拒絕簽字的,應當記錄在案。 4、交通事故當事人逃離或駛離現場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及時布置追緝,必要時可以向有關地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發生協查通報。 5、因檢驗鑒定需要暫扣交通事故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駕駛證的期限為20日;需要延期的,經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20日。 6、詢(訊)問當事人、證人和有關人員。 7、采集、提取交通事故現場的痕跡、物證。 8、對不預付或無力預付搶救治療費的,公安機關可以暫扣 交通事故責任 者的車輛,暫扣車輛期限可以至損害賠償調節終結。 9、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15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 傷殘 評定。公安機關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評定 傷殘等級 。當事人對評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級公安機關在接到申請書后30內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10、公安機關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死者尸體,經檢驗鑒定后,向死者親屬送交《尸體處理通知書》,逾期不辦理喪葬事宜的,經上級負責人批準,由主管公安機關派員強制處理尸體。 (二)責任認定 1、交通事故等級劃分:輕微事故,一是造成輕傷1-3人或財產損失機動車損失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不足200元;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2人或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2、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按下列時限作出:輕微事故5日,一般事故15日,重、特大事故20日,因交通事故情節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3、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任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具體受理部門為該支隊法制科),上級公安機關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30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撤銷的決定。接道《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決定書》后,應當在5日內向各方當事人或 代理 人公布。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為最終決定。 4、責任推定。⑴、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損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⑵、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辦案或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三)處罰 1、依據《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 警告 、罰款、吊扣駕駛證、吊銷駕駛證、拘留) 2、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①逃逸;②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③隱瞞事故真相;④嫁禍于人;⑤其他惡劣行為。 3、對軍人、武警給予吊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出發的,由軍隊、武警警察部隊執行。 (四)賠償調解 1、調解期限為30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15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2、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期限內只調解兩次。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制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后即行生效。調解期滿后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制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3、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節,當事人可以象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訴訟 。 4、損害賠償項目包括: 醫療費 、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 護理費 、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 喪葬費 、死亡補償費、 被 撫養 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直接財產損失費。 5、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15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評定不服的,在接到評定后15日內,申請重新評定。公安機關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二、處理交通事故有哪些步驟 交通事故處理 工作大致可分為以下幾個步驟: 1.受理報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報案之后,按照 管轄 范圍予以 立案 。 2.現場處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 3.責任認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作用大小等,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作出認定。 4.裁決處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對肇事責任人予以警告、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或拘留的處罰。 5.損害賠償調解。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的賠償,按照有關規定和 賠償標準 ,根據事故責任劃分相應的賠償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同意達成協議,由事故調解人員制作并發給損害賠償調解書。 6.向法院起訴。如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調解無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終止調解,并發給調解終結書,由當事雙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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