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發生交通肇事行為,行為人就不能夠逃逸,一旦逃逸,那么就意味著行為人存在逃避法律責任的意圖,對此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一、輕微肇事逃逸怎么處罰標準是什么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構成犯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將對其終生不得重新獲取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記入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備案。二、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在理論上,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標準是有離開現場的客觀行為和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目的。實踐中,交通事故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后,為了逃避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離開事故現場,沒有積極履行搶救傷者和財產、向交通管理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報告事故情況、在現場等候處理等交通法規所規定的義務,以此作為判斷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標準,可以將如下情形界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行為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2)行為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在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的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3)行為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4)行為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5)行為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6)行為人離開事故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對有以上肇事后逃逸行為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在肇事逃逸之后,如果能夠主動到交管部門或其他公安部門投案并如實交待犯罪事實,且等待接受處理的,根據中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仍然可以認定是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三、交通肇事罪怎樣能緩刑交通肇事罪可以通過當事人的申請來適用緩刑,所謂緩刑適用的原則,就是在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過程中,特別是緩刑適用過程中必須始終考慮的規則和因素,包括法定因素和酌定因素。1、法定因素。(1)看是否具備法定從輕和減輕情節。也就是是否符合《刑法》第67條和68條關于自首和立功的規定。具體到交通肇事罪,主要看肇事者在案發后是否有主動報案、自動投案、委托他人報案等自首情節,當然還包括是否構成立功等因素。(2)看是否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首先是刑期的要求,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可能被判處緩刑。對交通肇事罪而言,只有不具備加重情節的一般交通肇事,才滿足緩刑適用的刑期要求。其次是實質要求,即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再次,必須不是累犯,累犯的人身危險性嚴重,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較大,故累犯不得適用緩刑。2、酌定因素。(1)考慮被告人在交通肇事中所負的責任大小。從目前的法律規定看,只有負全部責任和主要責任、同等責任的才可能構成,那么在具體量刑時如果危害結果相同,而被告人所負的責任不同,量刑時亦應有所區別。(2)考慮被告人犯罪后的態度,包括認罪態度、案發后能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犯罪后的態度直接反映行為人人身危險的程度。對案發后沒有逃跑且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案情的被告人在量刑中應該予以考慮。(3)考慮被告人是否對被害人及時搶救、治療。在司法實踐中常常有這樣的現象,案發后肇事人在慌亂中忘記報案、投案,而是主動將被害人送至醫院搶救、治療。及時搶救、治療被害人并不是法定從輕、減輕情節,但效果卻比自首更明顯,其直接避免、防止了損失的擴大,因而必須對被告人的這一行為進行鼓勵,即便搶救的行為并未能避免被害人的死亡,在量刑中必須予以考慮,而且酌情考慮的幅度應比照自首進行。(4)考慮被告人是否對被害人進行積極主動的經濟賠償。被告人積極主動對被害人及其家屬進行經濟賠償,對被害人的健康或生命是一種補償,對被害人的精神也是一種撫慰,一定程度上修復了被交通肇事破壞的社會秩序。同時,被告人積極主動賠償的行為也是體現了對其自身過錯行為的正確認識,反映了被告人的悔罪心理。(5)考慮當時的犯罪時空和周圍環境,如天氣狀況、地面路況等。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構成犯罪的,交警部門可以對其進行罰款并且吊銷駕駛證。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肇事逃逸自首會拘留嗎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會受到行政處罰,可以處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二、交通肇事自首的認定
交通肇事行為,往往是先由交管部門管理的。交管部門規定,認定投案自首情節為:
1、逃逸人主動到交管部門或其他公安部門投案并如實交待罪錯事實的;
2、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電話向交管部門或其他公安部門報案,等候處理并如實交待罪錯事實的;
3、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門或當地有關部門報案,等待接受處理的。
根據刑法的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因此,交通肇事自首也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交通肇事后需自動投案,二是要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三、構成單位自首要什么要件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夠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2、也就是說,司法實踐中在認定自首時,必須具備犯罪人自愿接受國家的審判這一要件。二要件說沒有充分考慮自首自愿接受國家的審判這個重要法律特征。但是,僅僅將自首制度的三個要件簡單引入到單位自首制度的構成要件的研究中,顯然沒有考慮到單位自首的內在特征,忽視了單位自首與自首兩者之間的區別,因此,三要件說也不全面。
3、成立單位自首必須具備以下四個要件:
(1)具體實施者必須能夠代表單位的整體意志。
(2)自動投案;
(3)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4)自愿接受國家的審判。
《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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