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時效
法律主觀 :
進行傷殘鑒定的時間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治療終結是指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對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可由辦案機關組織有關專業人員進行鑒定,確定其是否治療終結。傷殘等級一般應在各種因素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后進行鑒定。根據司法實踐經驗,根據損傷的部位和情況把握委托傷殘鑒定的時間。1、對于損傷可能導致并發癥和后遺癥的,如涉及中樞或周圍神經系統、視聽功能障礙、關節功能障礙、毀容、可能出現并發癥影響鑒定結論的,在并發癥和后遺癥沒有確定之前,委托傷殘鑒定的時間不宜過早,否則,傷殘鑒定的殘級低于實際的殘級,對受傷者不利。2、對于損傷不可能導致并發癥和后遺癥的,委托傷殘鑒定的時間應在治療終結即出院后馬上進行,因為有些病,特別是腦部損傷和神經損傷恢復很快,時間延遲會導致殘級別降低,甚至沒有殘級了。3、對需要做第二次手術的受傷者,應該在第一次手術完畢出院后立即進行傷殘鑒定,這對傷者有利。如果等到第二次手術做完才去做傷殘鑒定,這個時候傷者往往已經沒有傷殘級別,傷者基本得不到賠償了。有的傷者一定要等取完鋼板后再去做傷殘鑒定,大部分的傷者都沒有傷殘級別。4、但是,有的地方的法院要求有內固定的受傷人員,在取完內固定后才能做傷殘鑒定。如當事人提前做鑒定的,傷殘鑒定一律無效。因此,傷者在做鑒定前,要咨詢律師的意見。法律客觀 :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三十八條因調查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組織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證人對肇事嫌疑人、嫌疑車輛等進行辨認。
辨認應當在交通警察的主持下進行。主持辨認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多名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由辨認人個別進行。
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特征相類似的其他對象中,不得給辨認人任何暗示。辨認肇事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于七人;對肇事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認嫌疑車輛時,同類車輛不得少于五輛;對肇事嫌疑車輛照片進行辨認時,不得少于十輛的照片。
對尸體等特定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或者辨認人能夠準確描述肇事嫌疑人、嫌疑車輛獨有特征的,不受數量的限制。
對肇事嫌疑人的辨認,辨認人不愿意公開進行時,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并應當為其保守秘密。
對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制作辨認筆錄,由交通警察、辨認人、見證人簽名。必要時,應當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交通事故后多久可以做傷殘鑒定
交通事故后導致了他人傷殘的,可以在出院后三個月,傷情較為穩定以后再進行傷殘鑒定。同時如果有固定物的,要取出固定物以后,才能進行傷殘鑒定,同時會根據傷殘等級的評定結果來判斷應該支付的賠償金額。
一、交通事故后多久可以做傷殘鑒定? 交通事故后導致了他人傷殘的,可以在出院后三個月,傷情較為穩定以后再進行傷殘鑒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故此傷殘鑒定應待治療終結,通常是出院后三個月,但若傷情已穩定可以提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療中安裝的鋼釘)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傷殘鑒定。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的時間往往把握不準,導致一些傷殘鑒定結論在訴訟中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殘疾賠償金是對交通事故受害人經現有醫療手段和醫療水平治療后仍留下的傷情影響工作和生活進行賠償的一個法定賠償項目。 交通事故致殘的,應在治療終結后,由具有資質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一般應在治療終結,出院后進行鑒定,如有內固定的,必須待內固定取出恢復后才能做傷殘鑒定。 如果在治療終結前進行鑒定,此時尚未治療終結,對治療終結后,受害人是否會留下一定的傷害影響,是否能完好如初,尚無法判斷,根據此時受害人的傷情做出的評價是不客觀的,無法反映、體現治療終結后的情況。 傷殘鑒定機構可以由律師事務所委托,也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托,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托,但在委托之前,一定要了解此鑒定機構是否具備相應的鑒定資質,否則其鑒定結論可能會因此而得不到法院的采納。二、交通事故賠償費用 交通事故賠償的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財產直接損失。前款規定的賠償項目應當按照實際情況確定,并一次性結算費用。 交通事故賠償有期限: 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是3年,從傷害行為發生之日起算。受害人應當在治療終結后3年內向對方主張賠償,否則過訴訟時效。交通事故致身體受傷、殘疾或死亡的,其民事訴訟的時效為1年。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其民事訴訟時效為2年。既有人身傷害又有財產損失的,訴訟時效應分別計算。 1、訴訟時效不是從事故發生之日起算的,而是從當事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的,只要一直在向侵權者主張權利,時效就不開始計算。 2、對于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的規定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傷情明顯的,應從傷害之日起計算,傷情需要治療的,應從治療結束之日起計算,因為這時,受害人才知道被侵害了那些權利。傷情當時不能發現的,應從傷情被發現之日起計算,當然,得有相關的證據證明后發現的傷情為交通事故所致。 3、對于交通事故,如果涉及到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是一年,沒調解的自醫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第二天計算,醫療終結或者定殘之后雙方參加調解的,自調解終結之日起第二天計算。如果沒有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是兩年。 交通事故索賠訴訟時效的確定主要存在以下五種情況: 1、對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與人身無關的損失 例如車輛損失,車載貨物損失等,訴訟時效應該是從發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計算兩年。 2、對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明顯的人身傷害 3、對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隱性傷害 如外傷性失語、偏癱、神經損傷導致肢體肌肉萎縮等,訴訟時效應自隱性傷害被確診之日或者經有關部門鑒定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時計算一年。 4、對于經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未能達成調解協議的 訴訟時效從收到調解終結書之日起按照損失的不同性質計算,即人身一年,其他兩年。對于達成調解協議后或者雙方自行協商達成協議后逾期不履行的,訴訟時效按照調解協議確定的履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5、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結案或經人民法院審理結案后,受傷人員出現與道路交通事故有關的后遺癥的 可以就治療后遺癥引起的相關費用起訴,訴訟時效自后遺癥確診之日起或者自醫療部門、鑒定機構確認后遺癥與交通事故之間的關系之日起計算。 交通事故訴訟時效為三年,如果在車禍當中遭受到傷害的,則訴訟時效期限為一年。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限內才能進行提請訴訟,并且可以要求全責方賠付相關的金額,車倆損失或者醫療費和護理費等。如果交通事故導致了他人死亡,則有可能判刑。
申請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的期限是什么
法律分析:
申請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的期限最多不能超過三十個工作日。具體情況是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問題,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交通事故認定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對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作出的具體認定。公安機關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糾紛方面有人力、有經驗,由公安機關現場處理糾紛,有利于及時解決糾紛、方便群眾和降低訴訟成本。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四條 鑒定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并出具書面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由鑒定人簽名,鑒定意見還應當加蓋機構印章。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委托人;
(二)委托日期和事項;
(三)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檢驗、鑒定的時間;
(五)依據和結論性意見,通過分析得出結論性意見的,應當有分析證明過程。
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應當附有鑒定機構、鑒定人的資質證明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一、領取傷殘補助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準備一份工傷認定書;
2、工傷待遇申報表;
3、勞動能力鑒定;
4、醫療費用發票、診斷證明、病歷資料;
5、由單位填寫《工傷治療申請表》,并加蓋單位公章。
二、領取傷殘補助流程:
1、用人單位向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3、攜帶工傷認定決定書、勞動能力鑒定書等資料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交通事故傷情鑒定時效是多久
法律主觀:
1、 輕微交通事故 以事故發生之日開始計算時效期間。因為現實生活絕大多數的交通事故屬于輕微事故,這類事故事實往往比較清楚,受害人的財產損失比較小、受傷比較輕, 事故認定書 一般當場或5日內就制作出來并送達給當事人。自當事人收到《 事故責任認定書 》之日起,三年訴訟時效開始起算。 2、對于受害人身體受到傷害比較嚴重,需要住院治療,甚至需要后續治療的,訴訟時效應自治療終結之日或損失確定之日起算。沒有構成殘疾的以治療終結之日開始計算;構成殘疾的,以傷殘評定之日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法律客觀: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鑒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對精神疾病的鑒定,由具有精神病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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