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區別
近來多人咨詢,在小區內因倒車把人撞死了,如何認定罪名和量刑?筆者多次接到這樣的咨詢電話,現就該類案件的認定作出如下梳理,以供參考:
定義: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
兩罪的主體均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都是過失。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過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交通肇事罪在交通運輸活動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過失致人死亡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因過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為。
案情如下:甲在社區倒車時未發現車后有乙,倒車后把乙撞死,此種情形應認定為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還是過失致人死亡?
事實上,該兩罪具有明顯的區分界限,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的與過失致人死亡的一般情形都是很容易區分的,本案中筆者認為對甲的行為應當認定為交通肇事罪。首先,需要認定的是居民小區是否屬于公共道路交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居民小區屬于半封閉式場所,小區內的道路允許社會機動車輛通行就同時具有了通?!暗缆贰钡母拍詈托再|,因此,在小區內發生了車輛撞人事故,首先符合了交通肇事罪的客觀方面。而過失致人死亡沒有地點、范圍的限制。
其次,如何確認兩罪所侵犯的客體?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過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交通運輸,是指與一定的交通工具與交通設備相聯系的鐵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運輸,這類交通運輸的特點是與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緊相連,一旦發生事故,就會危害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兩罪在發生致人死亡的后果時,侵犯的客體是重合的,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體范圍不限于人身傷害包括財產等。具體到案例中,甲行為導致的后果時乙死亡,出現被侵犯客體的重合,不宜作出區分。
最后,從兩個構成要件的不同之處不能明確區分該兩罪的情況下,如何認定涉嫌構成的罪名?
該兩罪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在主觀方面也均變現為過失,過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兩種情形,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導致后果,過于自信的過失是指已經預見而輕信可以避免后果發生,交通肇事罪的主觀方面與疏忽大意的過失是相同的,就案例中所述的情形來說,甲沒有意識到乙從后面出現,倒車導致將乙撞死的結果。屬于典型的疏忽大意的過失行為。如果甲看見乙正在車后,而輕信能夠避開乙,最后導致將乙撞死,就應認定為過于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
綜合犯罪構成的要件來看,一行為一結果符合數個犯罪構成的,如何定罪?根據刑法的基本原則,一行為一結果符合數個犯罪構成的,有具體罪名的,以具體罪名確定適用的刑罰,沒有具體罪名的,適用類罪。因此,案例中甲的行為應認定為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交通事故過失致人死亡罪量刑
交通事故過失致人死亡罪量刑是:
1、交通事故過失致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會被人民法院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怎么認定的
1、正確區分過失致人死亡罪與過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其他犯罪。刑法分則某些條文規定的過失犯罪,如失火罪、過失爆炸罪、交通肇事罪等,也往往發生過失致人死亡的結果,但它們都是因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是業務過失而導致他人死亡的結果。規定這些犯罪的刑法條文與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條文,形成特別法條與普通法條的關系,在這種情況下,應按特別法條論處,不定過失致人死亡罪;
2、正確區分過于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與間接故意殺人。二者有相似之處:部發生了他人死亡的結果,行為人都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都不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主要區別在于:前者的行為人希望避免死亡結果的發生,死亡結果的發生違背行為人意志,后者的行為人對死亡結果持放任態度,發生死亡結果并不違背行為人的意志;前者的行為人在預見到死亡結果可能發生的情況下,仍然實施其行為,是因為認為憑借一定的主客觀條件可以避免死亡結果的發生,后者的行為人,在明知死亡結果可能發生的情況下,仍然實施其行為,是為了實現其他目的,行為人沒有考慮憑借一定的主客觀條件避免死亡結果的發生;
3、正確區分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與意外事件致人死亡。二者的關鍵區別在于行為人能否預見、應否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他人死亡。應當根據行為人的知能水平、行為本身的危險程度以及客觀環境,判斷行為人對死亡結果能否預見、應否預見,從而得出正確結論;
4、對過失重傷進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應直接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不能套用故意傷害致死的模式,定過失傷害致人死亡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交通肇事和過失致人死亡的區別
一、交通肇事和過失致人死亡的區別是什么
1、交通肇事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的區別在于犯罪形式不同、客觀方面不同。具體情況有:
(1)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2)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構成要件是什么
1、交通肇事罪的客體,是指刑法上所保護的重大交通運輸安全。因為只有交通肇事并產生重大后果的才構成交通肇事罪。如果僅僅是交通肇事而沒有造成重大后果的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同樣也不是刑法上所保護的社會關系,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客體。交通肇事罪中所指的只要是發生在航空,鐵路運輸以外的陸路交通運輸和水陸交通運輸中的重大交通事故,對特定主體在航空運輸和鐵路運營中發生重大交通責任事故,應按照刑法有關條款定罪。
2、交通肇事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必須存在交通運輸過程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這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條件,也是交通肇事的原因。在交通肇事罪中,違規的行為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
(2)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必須造成重大事故,導致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也就是說行為人的違章行為與發生的嚴重后果之間應該也必須具備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才構成交通肇事罪。否則,雖有違章行為的存在,但無嚴重后果,或發生了嚴重后果,但不是由于行為人的違章行為所引起的,都不夠成交通肇事罪。
3、交通肇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踐中主要是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
4、交通肇事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既成立疏忽大意的過失,也成立過于自信的過失。交通肇事罪所強調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對于發生事故的嚴重后果的心理態度而言,至于對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規定的注意義務,則既可能是明知故犯,也可以是過失,不影響交通肇事罪的成立。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對于其行為所造成的嚴重后果持一種故意的心理態度,那么該行為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以及其他相關犯罪論處,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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