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的定義如下:
飲酒駕車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醉酒駕車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酒駕的處罰: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醉駕的判定不以喝多少酒為衡量標準,是以血液中酒精的含量為條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時算是醉駕。醉駕構成危險駕駛罪,處六個月以下拘役,并處罰金。
法律客觀:《關于實施<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國家標準的通知》第四條4.1酒精含量閾值車輛駕駛人員飲酒后或者醉酒后駕車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閾值見表1。表1車輛駕駛人員血液酒精含量閾值駕駛行為類別閾值(mg/100mL)飲酒后駕車≥20,<80醉酒后駕車≥804.2血液與呼氣酒精含量換算車輛駕駛人員呼氣酒精含量按1:2200的比例關系換算成血液酒精含量,即呼氣酒精含量值乘以2200等于血液酒精含量值。
大于或等于20mg/100mL算酒駕。飲酒駕駛指的是,車輛駕駛者血液中所測得的酒精含量范圍小于80mg/100mL,大于或等于20mg/100mL,此處的酒精含量指的是,車輛駕駛者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血液酒精含量檢驗中測得的酒精濃度。
對于拒不配合呼氣或血液酒精含量檢驗者,可以以其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探測器,被動探測到的呼氣酒精定性結果,作為醉酒駕車的依據。
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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