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損傷參與度 交通事故 侵權責任 如何認定? 公安部下發的行業標準《 人身損害 護理依賴程度評定》(GA/T800-2008)以及之后制定的國家標準《人身損害護理依賴程度評定》(GB/T 31147-2014)中有關于損傷參與度的規范性附錄,按此附錄,損傷參與度采用百分比表示,分為:100%,75%,50%,25%,0五種。 1 完全由本次損害及其并發癥、后遺癥造成,原有疾病或殘疾與其所需護理依賴程度無因果關系 的,損傷參與度為100%。 2 主要由本次損害及其并發癥、后遺癥造成,原有疾病或殘疾對其所需護理依賴程度只起到加重 和輔助作用的,損傷參與度為75%。 3 本次損害及其并發癥、后遺癥與原有疾病或殘疾共同造成護理依賴程度,且作用相當,難分主次 的,損傷參與度為50%。 4 主要由原有疾病或殘疾造成,本次損害及其并發癥、后遺癥對其所需護理依賴程度只起到加重 和輔助作用的,損傷參與度為25%。 5 完全由原有疾病或殘疾造成,本次損害及其并發癥、后遺癥與其所需護理依賴程度無明確因果 關系的,損傷參與度為0。 該標準同交警出具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有些類似,分為完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無責任五大類,對損傷參與度的鑒定具有較大的參考意義。 二、“損傷參與度”與事故責任比例有什么區別? 事故責任比例,是指在侵權責任事故中,侵權責任人與受害人對于受害人受損后果的發生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比例。事故責任比例直接決定了侵權責任人承擔受損后果的比例,除了在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 中需先不按責任比例在 交強險 限額內賠償外,其他侵權責任事故均系由侵權人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損失。 損傷參與度是否具有同事故責任比例同樣的作用,即是否在乘以事故責任比例后,還需乘以損傷參與度比例? 事故責任比例的發生原因在于侵權人和受害人雙方的作為(或不作為)的相互作用,即系因行為產生的,而損傷參與度發生的原因則是在于雙方行為和受害人已經存在的個人體質相互作用,即因行為和已存在的事實產生的。兩者的區別在于,損傷參與度中有已存在的事實因素,這種被動存在的因素不對責任事故的發生有任何的影響,只對責任事故的結果有影響。 通過以上分析可知,計算損傷參與度的實質,就是以對于事故的發生不發生任何影響的受害人個人體質為由,來再一次減輕侵權人行為的責任,能否計算損傷參與度,關鍵在于這種減輕責任的方式是否合法。 三、“損傷參與度”是否能否構成減輕責任的理由? 損傷參與度能否構成減輕責任的理由,就是說受害人個人體質能否構成減輕侵權人責任的理由。 《 侵權責任法 》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第二十七條規定,“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第三十條規定,“因 正當防衛 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等等。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侵權人可以減輕責任的理由為:受害人有過錯;侵權人不承擔責任的理由為: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侵權人可以減輕責任的理由僅限于受害人有過錯,那么受害人個人體質是否屬于受害人過錯? 過錯責任 不同于結果責任,結果責任不考慮行為人主觀意識,只要客觀上有致人損害的事實存在,就須承擔 民事責任 ,而過錯責任則考慮人在主觀上是否抱有惡意或者不予以注意,也即是主觀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過失。行為人預見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損害后果,但仍然希望或聽任其發生的心理狀態,為故意; 行為人對其行為后果應該預見而沒有預見到,或雖預見到了但自信可以避免的心理狀態,為過失。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均是人在主觀上意識,而個人體質作為已經存在的事實,不受人主觀意識的影響,因此不屬于法律概念上的過錯。 此外,個人體質僅僅對于事故的損害后果有影響,對于事故的發生也沒有任何影響,如果僅以個人體質對于損害后果有影響為由認定責任,則屬于使用了“結果責任制”(或稱無過錯責任,但無過錯責任限定為某些 特殊侵權 行為),而不是“過錯責任制”,這也有悖于普通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受害人個人體質既不屬于過錯,則也不屬于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理由。 四、“損傷參與度”是僅針對 傷殘等級 還是已發生的傷情? 在存在傷殘等級的侵權責任糾紛中,一般侵權人是申請對傷殘等級進行損傷參與度的鑒定,不存在傷殘等級的侵權責任糾紛中,是對受害人已發生的損害后果受害人的傷情來申請損傷參與度的鑒定。對傷情總體來進行鑒定,其目的在于因傷情發生的所有損失均以損傷參與度來計算賠償責任,對傷殘等級來進行鑒定,其目的在于就 殘疾賠償金 這項損失來以損傷參與度計算賠償責任。 筆者認為,無論損傷參與度的鑒定是針對傷殘等級還是已發生的傷情,均不應作為計算賠償責任的依據。 五、“損傷參與度”是否僅在交強險限額內不考慮,在商業險中應考慮損傷參與度? 有觀點認為,因為交強險限額內的賠償時不看責任比例的,所以在交強險限額內是可以不按照損傷參與度計算賠償責任,但是商業險的賠償是要以事故責任比例為依據,所以也應當以損傷參與度為依據計算賠償責任。 筆者認為,此種觀點仍然沒有認識到侵權責任法的歸責原則在于過錯責任,而不是結果責任,損傷參與度的計算是以個人體質為基礎,而個人體質不屬于受害人過錯,只有受害人過錯才能減輕侵權人或第三人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無論是交強險還是商業險均不應以損傷參與度計算賠償責任。 此外,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條款中所約定的是,“針對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相應承擔賠償責任”,該事故責任比例一般均已由交警部門作出認定,并沒有額外約定按照損傷參與度來承擔賠償責任,即使約定了按照損傷參與度來承擔賠償責任的格式條款,按照《 保險法 》第十九條之規定,屬于無效的格式條款。 六、“損傷參與度”不作為賠償計算依據,是不是沒有意義? 損傷參與度雖然不能作為計算賠償的依據,但是也有其積極意義,損傷參與度的鑒定可以確定損害后果的發生同侵權人的行為是否有關系,如果全部系受害人個人體質造成的,則侵權事故的損傷參與度為0,也即是侵權人對于損害后果的發生沒有責任,對于侵權人具有積極作用。如果鑒定意見為侵權事故對于損害后果的損傷參與度為次要、同等、主要或者全部責任,則侵權事故之于損害后果的發生存在因果關系,只要存在因果關系,則侵權責任人就應當按其過錯責任賠償損失,這個對于受害人具有積極作用。 損傷參與度有的時候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但是有的時候并不會對侵權人有利。如果事故的產生大部分時候與受害人的自身的身體狀況等其他的自身因素導致的,那么,損傷參與度應該記入賠償的依據,侵權責任人只需要按照自己的責任來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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