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務員因交通事故受傷會受到處罰嗎?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予以辭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換句話說,只要你被判刑,你就會被開除公職。
二、事故定義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因道路上車輛的故障或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件。
交通事故應當具備以下要件:(一)必須是車輛造成的。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沒有車輛是不會造成交通事故的,比如行人在行駛過程中與行人發生碰撞,就不會造成交通事故;
(2)發生在路上。道路是指道路、城市道路和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場所,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公眾通行的場所。
(3)它發生在運動中。指車輛行駛或停車時發生的事件。如果車輛完全停車,行人主動與車輛或乘客發生碰撞上下車,發生擁擠、墜落、人員傷亡等事故,不屬于交通事故。
(4)發生了一些事情。指碰撞、滾動、刮擦、側翻、撞車、爆炸、火災等現象之一;
(5)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人為的。是指事態是由事故當事人(肇事者)的過錯或意外行為造成的。如果是人們無法抗拒的各種自然災害造成的,就不是交通事故;
(6)必須有損害后果。損害后果僅指直接損害后果,是物質損失,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7)當事人的精神狀態是過失或者其他意外因素。當事人的精神狀態為故意的,不屬于交通事故。
如果司機操作不當也會造成交通事故,也要在交通事故發生后及時通知交警部門在現場分工負責。劃分責任后,責任方應履行相應的義務。當公務員制造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時,也有必要予以撤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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