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道路上駕駛拼裝機動車
非法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駕駛人應當認真檢查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不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零部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存在安全隱患的機動車。
處罰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已經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沒收,強制報廢。
駕駛人在道路上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銷售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銷售金額等值的罰款。機動車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2.駕駛達到報廢標準的車輛上路行駛的
非法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條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制定不同的報廢標準。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注銷登記。
符合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準上路行駛。報廢的大型客車、貨車等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
處罰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已經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沒收,強制報廢。
駕駛人在道路上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銷售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銷售金額等值的罰款。機動車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構成犯罪的
非法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道路發生交通事故時,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及時向執勤交警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因搶救受傷人員,現場發生變化的,應當標明位置。乘客、過往車輛駕駛員和行人應當給予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的,可以立即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協商處理損害賠償;如不立即離開現場,應及時向執勤交警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
如果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
處罰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領取機動車駕駛證。
4、發生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
非法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機動車安全駕駛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處罰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領取機動車駕駛證。
5.飲酒或者醉酒駕駛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
非法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機動車安全駕駛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處罰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身不得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6、符合扣繳和撤銷的,逾期不接受處理。
非法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執行職務的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處以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先行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并在24小時內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交通違法行為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接受處理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處罰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執行職務的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處以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先行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并在24小時內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交通違法行為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接受處理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7.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
非法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機動車安全駕駛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處罰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身不得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8.因酒后駕駛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的。
非法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機動車安全駕駛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處罰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9.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非法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機動車安全駕駛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處罰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身不得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10.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
非法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機動車安全駕駛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處罰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身不得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11.駕駛拼裝機動車接送學生
非法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駕駛人應當認真檢查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不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零部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存在安全隱患的機動車。
處罰依據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拼裝或者報廢的機動車用于接送學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沒收并強制報廢;對駕駛人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對車主處以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12.駕駛符合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
非法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條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制定不同的報廢標準。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注銷登記,
符合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準上路行駛。報廢的大型客車、貨車等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
處罰依據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拼裝或者報廢的機動車用于接送學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沒收并強制報廢;對駕駛人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對車主處以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9種可以吊銷駕駛證的違法行為。
1.將機動車交給未取得駕駛證的人駕駛的。
2.將機動車交給被吊銷駕駛證的人駕駛的。
3.將機動車交給被暫扣駕駛證的人駕駛。
非法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機動車安全駕駛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處罰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暫扣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
(二)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機動車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以超過規定時速50%的速度行駛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七)故意損毀、移動、改動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不聽勸阻,造成嚴重交通擁堵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
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4.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非法依據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校車駕駛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校車駕駛資格。
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的駕駛證,有3年以上駕駛經驗,年齡在25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二)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未記滿分的;
(三)沒有造成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四)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記錄,最近一年無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五)無犯罪記錄;
(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疾病及其他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史,無酗酒和吸毒記錄。
處罰依據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機動車駕駛人駕駛無校車駕駛資格的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5、機動車每小時行駛超過50%的。
非法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夜間或者危險路段行駛,遇有沙塵、冰雹、雨雪、大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行駛速度,最高時速不超過120公里,最低時速不低于60公里。
高速公路小型客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公里,其他機動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00公里,摩托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如果同方向有兩個車道,左側車道的最低速度為每小時100公里;如果同方向有三條以上車道,最左側車道最低時速為110公里,中間車道最低時速為90公里。道路限速標志指示的速度與上述車道行駛速度規定不一致的,應當按照道路限速標志指示的速度行駛。
處罰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暫扣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
(二)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機動車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以超過規定時速50%的速度行駛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改動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不聽勸阻,造成嚴重交通擁堵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
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6.機動車交由申請人駕駛,申請人未取得學習駕駛證書的。
7.機動車交由申請人駕駛,申請人學習駕駛證書期滿。
8.將機動車留給申請人駕駛,沒有教練或車載教練。
9.機動車交由申請人駕駛,由不符合規定的人員引導。
非法依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三十九條申請人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時,應當隨身攜帶學習駕駛證件,使用有教練車簽注或者學習車專用標志的自習車,在教練或者有學習車專用標志簽注的指導員指導下,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路線和時間行駛。
自考直考人員申請人應按規定在自考車輛上放置并粘貼學習駕駛專用標志,自考車輛不得配備除隨車指導員以外的其他人員。
處罰依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九十三條申請人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一)未取得學習駕駛證書的;
(二)學習駕駛證書超過有效期的;
(3)沒有教練或隨車教練;
(4)由不符合要求的人指導。
機動車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移交申請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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