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交通事故賠償標準內容是:責任人應當承擔受害人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如果造成傷殘的還需要賠償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
法律客觀:江蘇省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標準:根據江蘇省《關于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因交通事故遭受精神損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向主持調解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時,一般不宜超過5萬元。
法律分析:江蘇交通事故賠償金標準為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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