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 喪失勞動能力 程度或者 傷殘等級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簡稱“基數”),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受傷人員 傷殘 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Ⅰ級(100%)到第Ⅹ級(10%),每級相差10%,即 一級基數×年限×100%多個傷殘等級的計算方法: 多個傷殘等級中最高的 傷殘賠償 指數 傷殘賠償附加指數1 傷殘賠償附加指數2 傷殘賠償附加指數n傷殘賠償附加指數從10%到%1,即: 一級傷殘10%; 二級基數×年限×90%二級傷殘 9%; 三級基數×年限×80%三級傷殘 8%; 四級基數×年限×70%四級傷殘 7%; 五級基數×年限×60%五級傷殘 6%; 六級基數×年限×50% 六級傷殘 5%; 七級基數×年限×40%七級傷殘 4%; 八級基數×年限×30% 八級傷殘 3%; 九級基數×年限×20%九級傷殘 2%; 十級基數×年限×10% 十級傷殘 1%; 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被 扶養 人生活費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康復費及后續治療相關費用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 護理費 、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賠償標準 一般以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 證據 確定。 定殘后護理費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喪葬費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 工資 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注:1、受害人因傷致殘或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賠償“因傷致殘”或“受害人死亡”欄內的項目外,尚需支付“一般受傷”欄目內的 醫療費 等相關費用。 2、受害人因傷致殘或死亡的,賠償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 精神損害 撫慰金;但提起刑事附帶民事的,不能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 3、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 死亡賠償金 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4、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制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5、本表適用于一般 人身損害賠償 ,也適用于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 ;交通事人身故損害損償還需根據責任大小確定賠償責任系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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