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浙江地區均已試點統一人身損害賠償標準,除寧波市試點按照寧波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殘疾/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外,其余地市均試點按照浙江省全體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體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計算殘疾/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即日起,除寧波市以外,浙江地區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均按照新標準52397元/年進行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均按照新標準31295元/年進行計算。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交通事故責任 者應當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 損害賠償責任 。各項賠償費用的標準是: 1.醫療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結案后確需繼續治療的,按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 2.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 3.住院 伙食補助費 按交通事故發生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護理費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5. 殘疾賠償金 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計算,自定殘之日起賠償二十年。 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備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事故地上年度六個月人均工資標準來計算。 8.死亡補償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計算,補償二十年。 9.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之前實際扶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八周歲的扶養到十八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扶養二十年。 10.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11.住宿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費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參加 處理交通事故 的當事人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比照上述規定計算,但不得超過三人。 道路交通事故 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害,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當修復,不能修復的,折價賠償。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折價賠償。 1.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后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2.折價賠償。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沒有修復的可能,需要折價賠償。折價時應依據原物的新舊市場價以及殘存價值等因素進行折價賠償。 關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間接損失,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復明確指出,在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案件中,如果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損失數額應由交通營運部門或由物價鑒定部門出具證明。非營運車輛在車輛修復期間,因不能使用該車而造成損失的,也應該主張其權利,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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