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云南省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 (一) 人身損害賠償 標準 人身損害 賠償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 侵權責任法 》第16條的規定,包括以下項目: 醫療費 、誤工費、 護理費 、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殘疾賠償金 、殘疾輔助器具費、被 扶養 人生活費、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 喪葬費 、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精神損害 撫慰金。 (二)財產損失賠償標準 財產損失賠償標準,以 交通事故 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來確定賠償數額。 直接損失的賠償標準: 原則上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對于局部可修復的車輛、設施和物品,應當賠償維修費;因局部損失導致貶值的,還應當賠償貶值部分的損失;對于無法修復的,應當賠償其實際價值。 間接損失的賠償標準: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間接損失,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例如,在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 交通事故責任 者應當予以賠償。 (三) 精神損害賠償 標準 精神損害是一種外人無法計量的無形傷害,對于精神損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無法用物質尺度來衡量,因此,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對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只能依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包括地區經濟環境,當事人的身份,當事人的家庭背景,當事人在案件中責任的大小,社會影響力等由法官依據自由裁量權在一個類似客觀合理適當的范圍內進行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并交付機, 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 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 承擔連帶責任 。 第五十二條 盜竊 、 搶劫 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五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或者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后,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法律分析:1、死亡賠償金
(1)受害人在60周歲以下 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農民人均純收入×20年
(2)受害人在60-74歲之間 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 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農民人均純收入×[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
(3)受害人在75歲以上 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農民人均純收入×5年
2、被扶養人生活費
(1)被撫養人在18周歲以下 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城鎮居民家庭人均消費性支出×(18-被撫養人實際年齡)÷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 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農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費支出額×(18-被撫養人實際年齡)÷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
(2)被撫養人在18-60周歲之間 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城鎮居民家庭人均消費性支出×20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 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農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費支出額×20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
(3)被撫養人在60-74周歲之間 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城鎮居民家庭人均消費性支出×[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 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農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費支出額×[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
(4)被撫養人在75周歲以上 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城鎮居民家庭人均消費性支出×5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 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農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費支出額×5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
3、喪葬費 喪葬費賠償金額=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2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交通事故 賠 死亡賠償標準 如下! 1、因搶救、治療支出的費用 醫療費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 證據 確定。賠償數額,按 一審 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2、(如果存在搶救和治療)誤工費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 工資 計算。 3、 護理費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 4、交通費 5、住宿費 6、住院伙食補助費 7、營養費 8、因死亡支出的必要費用 喪葬費 9、近親屬交通費 10、近親屬住宿費 11、近親屬誤工費 12、因死亡喪失的收入損失 死亡賠償金 13、被 撫養 人生活費 14、近親屬的精神損失精神撫慰金 15、財產損失物質損失 賠償金 16、維護權利的損失 律師 費、調檔費等 以上為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 項目,希望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
法律客觀:2011年最新的車禍死亡賠償標準是好多呢?各省市的車禍致死亡賠償標準不一樣的,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來計算。1、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計算方法。以定型化賠償模式來確定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和賠償年限,具體為:就是一次性賠償20年,死亡賠償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歲以上的,年齡ÿ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死亡賠償金賠償的對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齡太小,賠償20年就完了,年齡大一點的就是年齡ÿ增加一歲就減少一年。死亡賠償金采納了系“繼承喪失說”,并非精神撫ο金,其計算公式為:(1)城鎮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歲以上的為(實際年齡-60);75周歲以上為5年]北京市2011年死亡賠償金:581460元(即29073元*20年,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ÿ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精神撫ο金:5萬—10萬元(這是北京市一般大致的賠償范Χ,并不絕對)。(2)農村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歲以下為20年(含);60周歲以上:N=(實際年齡-60);75周歲以上為5年]2011年北京死亡賠償金:265240元(即13262元*20年,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ÿ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精神撫ο金:5萬—10萬元(這是北京市一般大致的賠償范Χ,并不絕對)。(3)60周歲以下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4)60周歲—75周歲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實際年齡-60)]。(5)75周歲以上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2、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來計算。死亡賠償金是結合受害人的身份來確定,賠償標準訂了二等,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賠償;第二等,農村居民,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來計算。普遍的以戶籍為準,城鎮戶籍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農村戶籍的,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在同一個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標準來賠償,應該說有問題,但這是規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確定的死亡賠償采取的是“繼承喪失說”理論,確認死亡賠償金是對δ來收入的減少的補償,根據我國目前的情況,農村戶籍人員在城鎮就業或者安家、定居的情況及其普遍,這部分農村戶籍人員的收入、生活支出與城鎮戶籍的人并無什ô不同,因此以死者經常居住地作為適用城鎮標準或農村標準的條件更公平、更切合實際,也更符合立法原意。3、就高不就低的特殊賠償原則。第30條規定的就是特殊情形下的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的標準。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不一致的計算方法,受害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如果低的可以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的標準賠償,盡可能的給受害人多賠償一些。4、實際賠償的金額的確定以及一次性賠償原則。第31條規定的是實際賠償的金額的確定以及一次性賠償原則。這條說什ô呢?就說第19條至第29條規定的人身損害賠償的具體賠償項目,對于這些人身損害賠償項目都要實行過失相抵,就是司法解釋第2條當中提到的,按照《民法通則》第131條以及本解釋第2條的規定,實行過失相抵。凡是賠償權利人對于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具有故意或者過失的,都應當實行過失相抵,分擔損失。5、選定受訴法院。賠償金是按照受訴法院地的標準計算,因此受訴法院地的選擇與死亡賠償金的數額有密切聯系。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法院管轄規定,交通事故案件中有管轄權的法院一般為:被告住所地法院、交通事故發生地法院,當事人在起訴前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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