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銷與吊銷的概念和后果 (一)注銷的概念和后果 注銷,是指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經過向原登記機關申請,并經過規定清算程序后主體資格消滅。企業注銷后完全消失,法人資格合法終止,所有員工遣散,所有銀行的錢收回,所有債權債務結束。 (二)吊銷的概念和后果 吊銷是指企業因違反法律法規或行政規定,工商行政部門強制停止其經營活動的行為。吊銷是工商局強行終止企業經營權利的行為。在吊銷后注銷前,公司依然存在,不過不得開展經營業務。 從以上的描述可以看出,注銷是合法行為,是一家企業停止經營的最終唯一結果。而吊銷只是一個過程,企業即使被吊銷了營業執照,雖然不能經營,但還是存在的,還要承擔相應的債權債務。二、訴訟主體資格 企業注銷后,主體資格消滅,不得再以原來企業的名義進行訴訟。 企業被吊銷后注銷前,雖然不能正常經營,但公司主體資格是依然存在的,可以以公司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直到注銷為止。三、合同效力 根據《公司法》第180條、186條的規定,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清算期間,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若企業違反規定,對外簽訂了經營性合同,這些合同是不是就絕對無效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法發〔2009〕40號)》第15條規定, “正確理解、識別和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中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關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維護以及市場交易的安全和穩定。 人民法院應當注意根據《合同法解釋(二)》第十四條之規定,注意區分效力性強制規定和管理性強制規定。違反效力性強制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違反管理性強制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具體情形認定其效力。” 因此,吊銷后的企業對外簽訂營業性合同,在不違反合同法關于合同效力的強制規定的前提下,需要根據具體情形認定其效力,不能一概以無效論處。 注銷后的企業不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不能成為合同的當事人,但以其名義簽訂的合同亦不完全歸于無效。 若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則其權利義務由被注銷公司的股東繼受,合同在這種情況下有效。四、股東責任承擔 根據法律規定,企業被吊銷后應成立清算組,對企業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算,若企業未按照法律規定清算,則股東應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在正常的法定程序下,企業經過清算、最終注銷,股東以自己的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但在實踐中,部分企業為了逃避公司債務,未經清算就將公司注銷,這種情況下全體股東作為清算義務人因不履行清算義務而需要對原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五、注銷和吊銷的程序 企業注銷:需要走一個相對復雜的過程。成立清算組——出清算報告——支付稅款、工資——理清債權債務關系——稅務注銷——工商注銷——銀行注銷。 吊銷執照:很簡單。只要不去年檢,一定會被工商局吊銷。如果每月不去定期報稅,一定會被稅務局上“黑名單”,將來再想注銷時要交2000-10000元罰款后才可以做稅務注銷,然后才能繼續工商注銷等行為。六、企業被吊銷后不注銷的后果 實踐中,部分經營者對吊銷和注銷在認識上存在一定的誤區,認為注銷要清算,要花錢公告,還要跑有關單位,不如被工商部分把營業執照吊銷了省時省力,少數企業甚至把吊銷作為一種解脫,一些企業故意采用不參加年檢等方法,等著工商部分吊銷營業執照。而實際上,吊銷后未注銷,是存在巨大的法律風險的。 公司被吊銷后,就沒有了經營的權利,如果公司繼續從事經營活動,按無照經營論處,可能被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營業執照一旦遭遇吊銷,不僅公司本身,連同其法定代表人均會進入黑名單,即工商部門的企業信用分類監管系統,在相關企業信用網站上對社會公開提供信用查詢,甚至會影響企業經營者以后的個人信貸業務。 溫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合同法》《擔保法》同時廢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債務問題
(1)吊銷是一種行使法律處罰行為,具有強制性和制裁性;(2)撤銷是一種對行政許可的法律收回行為,具有剝奪性和不可逆轉性以及補救性;(3)注銷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種法律行為,帶有一定的懲罰性,同時,也具有程序性質。
一、什么是吊銷?
吊銷是指由有管轄權力的部門停止原來準許進行某項活動的對象開展該項活動并收回準許文本的執行過程,一般帶有強制性。
一般指發生法定的嚴重違法行為或不接受管理,由主管機關依法依職權作出的一種行政處罰。簡單點說,吊銷是指公司違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法規,被工商局以強制手段剝奪經營資格。
吊銷是行政機關對企業實施的最嚴厲的行政處罰。
二、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常見情況
1.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
2.偽造、涂改、出租、轉讓公司、分公司營業執照的;
3.在生產經營中違反法律、法規的。
三、被吊銷營業執照有什么后果呢?
1.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法定代表人在全國范圍3年內都不得申請或擔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
2.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五十七條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規定: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四款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