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出現交通事故會有相應的人員受傷,那么就需要進行治療。作為肇事者需要對傷者進行賠償,但是在購買交強險之后可以使用保險賠償,其中醫療費也需要滿足賠償的范圍,具體是怎么進行規定的呢?太平洋汽車網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交強險醫療費賠償范圍是多少
依據交強險條款第八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
(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四)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二、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的規定:
1、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損失,交強險的承保保險公司在一萬元的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即交強險對醫療費用的賠償額度為一萬元。
2、上述的醫療費用賠償限額不僅僅局限于對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后續治療費這樣的醫療費用的賠償,而且還包括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營養費這兩個項目的賠償。
3、如果機動車事故車輛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則上述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由一萬元降為一千元。
大家需要知道具體的規定,才能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后清楚賠償的范圍。作為車主對于交強險的相關規定要了解于心,才能依照法律的規定對傷者進行賠償,只有依法才能處理好相關的交通事故問題。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太平洋汽車網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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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醫療費可以全報,交通事故的醫藥費可以直接起訴肇事者和保險公司要求賠償全部費用。也可以使用醫保可以報銷,只要是醫保范圍內的用藥。
不過保險公司有賠償限額。保險公司賠償的限額。雙方協商,由車主陪同到保險公司核算賠償數額,由保險公司在強險范圍內承擔交通事故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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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 醫療費賠償 范圍是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 伙食補助費 ,必要的、合理的后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依據《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條款》第八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 殘疾賠償金 、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 精神損害撫慰金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和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后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
法律客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一)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三)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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