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無力賠償怎么辦
肇事者無力賠償怎么辦一、肇事者無力賠償怎么辦
1、肇事者無力賠償,受害者可以要求法院對肇事車輛進行查封拍賣。如果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向申請執行人簽發一個債權憑證,延緩賠償。申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并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
2、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損害事實;
3、交通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交通事故當事人主觀上的過錯、過失。
車禍肇事者無能力賠償怎么辦
車禍肇事者無能力賠償的話,受害人可以申請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賠償,或者起訴肇事方,請求法院強制執行,交通事故肇事方的保險公司也會在保險額度內賠付。
交通肇事賠償首先由保險公司在強制險范圍內進行賠償,不足部分再由肇事方根據責任比例賠償。如果肇事者沒有能力支付受害者賠償金的,受害者可以要求法院對肇事車輛(肇事車輛歸肇事者所有)進行查封拍賣,如果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有很多當事人在進行民事調解的時候無法達成賠償協議,只能通過人民法院的民事訴訟來解決。交通事故的賠償問題,人民法院在進行民事判決之后,如果對方不履行賠償的話,會將案件移交給法院的強制執行庭進行強制執行。
避免交通事故的方法如下:
1、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具有對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高度負責的責任感,認真對待自己的特殊職業,謹慎駕駛,規范行車,保證旅客、貨物、行人及自身的安全,既是完成運輸任務的前提,也是汽車運輸最基本要求;
2、安全駕駛車輛需要駕駛員必須有較市制駕駛技能。努力鉆研業務,加強學習,掌握安全行車常識,不斷總結安全行車經驗,特別是通過分析別人發生的事故案例,從中吸取教訓,指導行車實踐,在道路上正確處理好人、車、路三者之間的關系,不斷提高駕駛技術,這樣才能確保行車安全;
3、作為一名駕駛員,只有檢查維護好車輛,才能安全行車,創造更多的經濟效益。因此,不管工作多忙、多累,都應認真檢查車輛。出車前重點檢查轉向系、制動系及燈光、喇叭、刮水器、后視鏡是否齊全有效,傳動系的螺栓是否松動,做好車輛清潔工作,做到心中有數。
綜上所述,交通肇事賠償首先由保險公司在強制險范圍內進行賠償,不足部分再由肇事方根據責任比例賠償。如果肇事者沒有能力支付受害者賠償金的,受害者可以要求法院對肇事車輛進行查封拍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交通事故肇事方無力賠償怎么辦
交通事故肇事方無力賠償的可以與對方協商延期償還或者分期償還,否則對方提起訴訟,根據生效的法律判決文書義務人依然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提起民事訴訟的流程:
1、原告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法院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不服駁回起訴裁定的,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3、起訴受理后,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
4、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
5、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并立即開始執行;
6、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7、開庭審理,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8、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9、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10、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11、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向法院告訴庭提出再審申請。未達成調解協議的,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12、同意判決的,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的,有以下兩種情況:
(1)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
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四十五條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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