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處理時間一般多久
事故處理時間一般是10天。
交通事故處理的期限是一般為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處理完畢,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如果有逃逸行為的,為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處理完畢;如果需要檢驗、鑒定的,為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處理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事故保險理賠程序如下:
1、及時報案。駕駛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立即向交通事故處理機關報警,及時向承保該車的保險公司報案;
2、查勘定損。保險公司接到報案后,迅速調度其理賠人員查勘事故。對損壞的車輛和財產按規定核定損失金額;
3、搶救治療。有人員受傷的,應迅速撥打120急救電話送醫院搶救治療;
4、調解結案。財產損失金額確定后,受傷人員治愈出院后,或交警部門調查清楚事故死亡人員相關情況后,事故雙方由交警部門根據法律法規進行調解,由責任方分別履行賠償義務后結案;
5、遞交索賠。調解結案后,被保險人應及時將事故索賠材料遞交給保險公司;
6、理賠付款。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條款及法律法規計算賠款金額后通知被保險人領取賠款后結案。
發生事故后的處理流程如下:
1、發生交通事故后,應保護好事發第一現場,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交通管理部門報案;
2、向保險公司報案;
3、拿著車輛出險登記表去找理賠部進行定損,并確定修理項目和修理費用;
4、修車;
5、遞交單證到保險公司;
6、領賠款。
綜上所述,駕駛機動車需要遵守交通規則、注意行車安全、避免疲勞駕駛和注意車輛維護,這樣才能保證自己和他人的安全,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網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交警隊處理交通事故處理時間期限
法律分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如果是輕微的交通事故,雙方可以協商解決。最好簽訂賠償協議。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填寫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書,并共同簽名。損害賠償協議書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事故形態、碰撞部位、賠償責任等內容。
1、因檢驗、鑒定的需要暫扣交通事故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駕駛證的期限為20日。需要延期的,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20日。對拒絕或無力預付搶救醫療費用的,暫扣車輛不超過2個月,特殊情況需延長扣車期限的,經辦案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可延長1個月。
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應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按下列時限作出:
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因交通事故情節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3、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30日內,應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4、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公安機關應在接到復議申請書后30日內做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后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5、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30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15日。
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6、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15日內,可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
公安機關應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有異議的,可在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上一級公安機關應在接到申請書后30日內作出決定。
7、對交通事故的尸體進行檢驗或者鑒定后,公安機關應書面通知死者家屬在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網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交通事故處理的最長期限是多久
交通事故沒有最長處理期限,交通事故通常都是在事故現場處理完畢,然后十天左右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并將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達當事人。
法律依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四條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當事人無法及時移動車輛影響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具有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處理。
撤離現場后,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陳述等,認定并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或者身份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號碼、保險公司、保險憑證號、道路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并根據本規定第六十條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具備當場制作條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三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當事人簽名,并現場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注明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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