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導讀無證摩托車與汽車相撞的處理結果是:如果汽車沒有違章行為的,那么由摩托車承擔全部的責任;如果汽車也有一定的違章行為出現的,需要依照交警的責任認定書來確定雙方的責任比例。
無證摩托車與汽車相撞怎么處理?
一、無證摩托車與汽車相撞怎么處理?
無證摩托車與汽車相撞的處理結果是:如果機動車沒有任何違章行為正常駕駛的話,一般都會認定摩托車承擔全部責任,如果摩托車有人上且機動車有違章行為的話,一般都是同等責任。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交通事故處理流程是什么?
1、發生交通事故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
2、寫出肇事詳細經過的書面材料
3、造成財產損失的由公安機關作出車輛、物品損失評估。
4、造成人員傷殘的、由公安機關指定車主或主要肇事責任人預付傷者醫療費用、并出具傷勢鑒定證明和醫療費用初步評估說明書。
5、公安機關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作出責任認定。不服的15日后向上一級機關事故處(辦)申請重新認定。
6、肇事雙方各出一至二人代表,到公安機關事故調解辦參加調解。
7、僅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之日起開始調解、期限為30天。帶齊各種書證、票證、評估說明等證明材料。
8、致傷的、從治療終結或定殘之日起開始調解、期限為30天。帶齊各種票證、出院證明、身份證、傷殘評定證等、嚴重致殘的還加帶家屬情況證明、派出所出具的家屬供養情況證明材料。
9、死亡的,從確定辦理喪葬事宜之日起開始調解、期限30天。家屬帶齊各類票證、死亡證明、派出所出具的家屬供養情況、家庭成員等到證明材料。如若家屬不能參加調解委托他人代理的、需出示委托代理的證明手續。
10、經調解達成協議后雙方簽字后結案。并出具調解書、執行期限等字據。
11、調解期滿、經二次調解未能達成協議的、或調解書生效后拒不執行的、公安機關終結調解。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如果一旦因為無證摩托車行駛與汽車相撞的,需要第一時間報警處理。交警將會對事故的現場和雙方進行調查取證工作之后給出一份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責任認定書中對于雙方需要承擔的侵權責任會作出明確的規定,雙方嚴格的遵守并執行。
要分情況。汽車撞無牌無證摩托車,應該分開處理,首先,無證駕駛是違法行為,應受到法律的處罰,開車被撞,屬于交通事故,交警區分雙方責任大小來處理。
汽車撞到無牌無證摩托車之后,如果小車屬于違規駕駛的話,比如闖紅燈、超速、逆行等行為,那小車就要負全部責任,需要按照事故具體情況賠償摩托車一方當事人。
如果摩托車是違規行駛,并且影響了小車正常行駛,那摩托車就要承擔全部責任,因為無證駕駛的話并不能上路行駛,而且摩托車也是機動車的一種,因此這種情況下小車不需要負責任,小車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在行駛的時候,汽車和摩托車都存在過錯行為的話,那交警就會判定同等責任。
對交警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有異議的處理方法
1、當事人如果對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可以自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其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5日內,就會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2、公安交管部門受理復核申請的,如果認為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作出復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對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重新調查、認定。
如果認為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認定公正、調查程序合法的,就會維持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內容。向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復核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以一次為限。
3、此外,如果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事故認定書有錯誤的,可以在起訴己方的損害賠償時一并提交證據給法院,要求法院對責任進行重新劃分。
小車撞上無證無牌的摩托車判定如下:
(1)小車應付主要責任,無證無牌摩托車會被收繳;
(2)如果摩托車駕駛人無駕照,責任劃分摩托車30%,小車70%。
違章行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但并不是所有違章都能引發交通事故。
無證駕車是一種嚴重違章行為,但并不意味著只要無證駕車,就一定發生交通事故,有駕駛證不一定就不發生交通事故。實踐證明,無證駕駛本身不是事故發生的必然因素。在分析事故原因時,應先將有無駕駛證暫時擱置一邊,強調不管是有證還是無證,都應遵守有關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誰有違章行為,且該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有因果關系,誰就應承擔事故責任。無證駕車者除“無證”外,在駕車過程中如果沒有其他違章行為,就不負交通事故責任。如果有違章行為,應根據其行為與事故之間因果關系的大小,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如果該違章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系,就不應承擔事故責任。杜絕那種憑“可能”、“想當然”的各種推測去認定當事人的事故責任,更不能武斷地認為只要無證駕車就有事故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1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5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確定當事人是否應當承擔事故責任,其中重要的一點是要確定當事人的交通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的發生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
交通出事故如何處理
1、立即停車,及時報警;
2、造成人員受傷,應及時撥打急救電話;
3、交警到場后會管理交通、協助救護傷員;
4、配合交警的調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知明跡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槐祥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搭并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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