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方簽不簽字,與能否提車沒有必然聯系,交警只是通過用這種的方式來催促雙方簽字結案而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事故處理程序》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尸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的有關要求,在交通出行事故中,交管部門能夠因搜集事故直接證據,依規對事故車輛開展扣押。那_,假如在車輛被扣押期內,另一方拒沒有《事故責任認定書》上簽名,大家還能拿車嗎?交通出行事故扣車放車的標準又是啥?
實際上無論另一方有沒有《事故責任認定書》上簽名,大家也全是可以一切正常拿車的。
由于簽署《事故責任認定書》僅代表事故彼此了解了該起事故的義務評定。而假如一方不接納、有爭議得話,需要在接到責任認定書的3日內向型交管部門拿車核查,不然無論簽不簽名,《事故責任認定書》都具有法律效應。
一般交通出行事故車輛被拘押的期限不可超出25天(20天的檢測、評定期限及5天的通告拿車期限),但假如經上一級公安部門公安交通管理單位準許增加檢測、評定期限得話,那_事故車輛扣留期限最大能延長至65天(六十天檢測、評定期限及5天通告拿車期限)。
交通出行事故中,交警隊扣車的放車標準
在交通出行事故中,交警隊扣車的放車標準只有一個,即交警隊在依規扣押事故車輛期內,依據公路交通事故程序處理要求,完成了對事故車輛的檢測、評定等步驟。而一般在進行步驟后的5日內便會告知買車人拿車。
有關交警隊依規扣車的相關法律法規: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五條有下面情況之一的,依規扣押車輛
(一)上路面行車的機動車輛未懸架車輛牌照,未置放檢測合格標示、交強險標志,或是未隨身攜帶車輛駕駛證、駕照的;
(二)有仿冒、偽造或是應用仿冒、偽造的機動車登記資格證書、車牌、車輛行駛證、檢測合格標示、交強險標志、駕照或是采用別的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資格證書、車牌、車輛行駛證、檢測合格標示、交強險標志行為的;
(三)未依照國家規定購買保險機動車輛交通出行事故義務強制險的;
(四)道路貨物運輸車輛或是貨運物流機動車輛超重的;
(五)機動車輛有失竊搶行為的;
(六)機動車輛有組裝或是做到報費規范行為的;
(七)未領取《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根據公路貨運劇毒化學品的;
(八)非機動車道駕駛員拒不接受處罰懲罰的。
對產生公路交通事故,因搜集直接證據必須的,能夠依規扣押事故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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