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看是你去處理違章還是車輛持有人去處理了,具體如下:
1、如果你去處理的話需要帶上你的身份證、駕駛證和車輛的行駛證交給當地機動車管理局處理;
2、如果不需要你處理的話,車輛持有人只要帶上駕駛證、行駛證,去機動車管理局處理即可;
3、一輛車最多只能接受3個駕駛本的違章處理,一年內3名以上司機對同一號牌的機動車接受違章處罰的,將列入涉嫌代替接受處理的重點人員名單,暫停其違法處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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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開別人的車違章扣分的,你可以把罰款交給他,讓他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信息,經核查能夠確定實際駕駛人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中將其記錄為實際駕駛人的違法行為信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對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當事人無異議的,可以當場予以收繳罰款。
罰款應當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一條 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信息,經核查能夠確定實際駕駛人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中將其記錄為實際駕駛人的違法行為信息。
駕駛人需要拿駕駛證及車輛行駛證去接受違章扣分處罰,若車輛出借人無法向交警證明違章時的實際駕駛人,則對車輛登記人進行處罰,罰款肯定記在車主名下,記分應當讓實際用車人去認領,罰款也可以讓用車人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可以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處罰。對能夠確定駕駛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
駕駛證扣分的注意事項:
如果在一個記分周期(從駕駛證的“初次領證日期”起算12個月)扣分不滿12分的,只要把罰款交了即可,不用怎樣進行處理。下一記分周期開始車管計算機系統便將上一記分周期的分數全部清零。
如果在一個記分周期扣分達12分的,則要到發證車管所或違法地車管所通過學習并考試科目一合格后才可消除滿分記錄并恢復駕駛證的正常使用。
以上內容參考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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