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形下,交通肇事逃逸負事故全責。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1)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2)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
(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逃逸以及潛逃藏匿的,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不予減輕。
交通事故中哪些情形負全責
發生輕微交通事故,一方無過錯,另一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負全部責任:
(一)機動車通過有燈控路口時,不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的。
(二)機動車通過路口時違反交通信號的。
(三)機動車通過路口遇放行信號不依次通過的。
(四)機動車準備進入環形路口不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的。
(五)通過無燈控或交警指揮的路口,轉彎的機動車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的。
(六)通過無燈控或交警指揮的路口,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不讓左轉彎機動車先行的。
(七)機動車通過無燈控或交警指揮的路口,不按交通標志、標線指示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八)前車左轉彎、掉頭、超車時超車的。
(九)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時超車的。
(十)超車后未與被超車輛拉開必要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的。
(十一)機動車逆向行駛的。
(十二)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路段上,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時,未減速靠右行駛,并與其他車輛、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離的。
(十三)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有障礙的路段上,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時,未讓無障礙的一方先行的。
(十四)車輛進出道路,未讓在道路內正常行駛的車輛優先通行的。
(十五)借道通行、變更車道時,未讓所借道路內的車輛優先通行,或者妨礙其他車輛通行,或者左右兩側車道的車輛向同一車道變更時,左側車道的車輛未讓右側車道的車輛先行的。
交通事故的肇事司機,在事故發生之后,若是選擇逃逸,不一定會被判處承擔全責,但若是交通管理部門經過審查,確實沒有收集到其他主體的犯罪證據的,那么該肇事逃逸的民事主體,就一定需要承擔全部的賠償金支付的責任。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有逃逸行為,應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責任而駛離現場、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等8種情況將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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