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工傷雙重賠償條件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工傷雙重賠償條件:
1、因交通事故受傷,符合工傷認定標準;
2、勞動者既是工傷事故中的受傷職工,又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
3、依法繳納了工傷保險。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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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獲得雙重賠償的。依據如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的規定:①在中國境內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都要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②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應當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請求工傷保險賠償,不能直接對用人單位提起人身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③即使用人單位沒有給勞動者建立工傷保險關系,只要該單位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也是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予以賠償。④如果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對工傷保險賠償有異議,屬于勞動爭議案件,不屬于普通的民事侵權賠償案件,應當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客觀: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十一條個人已經從第三人或者用人單位處獲得醫療費用、工傷醫療費用或者工傷保險待遇的,應當主動將先行支付金額中應當由第三人承擔的部分或者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退還給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或者工傷保險基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單位追償。個人拒不退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從以后支付的相關待遇中扣減其應當退還的數額,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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