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的營養費賠償標準
車禍營養費賠償標準為一般一天20-40元。
在我國交通事故賠償營養費的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受害人年幼、年邁或因嚴重傷害或者損傷部位特殊而影響進食;二是不是受害人年幼、年邁或因嚴重傷害或者損傷部位特殊而影響進食但治療醫院建議應增加特別營養的。
申請車禍的營養費賠償,可以準備以下材料:
1、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和營養費用明細清單:需要醫院開具的車禍受傷證明以及營養費用清單,清單中應包含補充營養的具體項目和費用;
2、營養補充費用的發票或收據:如果您已經支付了相關的營養補充費用,需要提供相關的發票或收據,證明您已經支付了相應的費用;
3、車禍事故的證明:需要提供車禍事故的證明,如交通事故認定書、警方出具的事故證明等;
4、個人身份證明:需要提供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駕駛證等;
5、其他相關材料:根據實際情況,還需要提供其他相關的材料,如保險單等。
綜上所述,不同地區和保險公司可能對材料的要求略有不同,建議您在申請前向當地的保險公司或者相關部門了解具體的申請要求和流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交通事故營養費標準是什么
法律主觀:
交通事故營養費沒有統一的標準,每個人因人而異,一般可以參考以下內容:1、營養費是恢復健康的必要費用;2、營養費根據受害者的殘疾情況;3、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或請法醫鑒定確定。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交通事故營養費標準
交通事故營養費賠償標準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的比例進行計算。營養費指的是受害人通過平常飲食的攝入尚不能滿足受損害身體的需求,而需要以平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作為對身體補充而支出的費用,是一種輔助治療。法院會根據受害者醫藥費的百分比來計算營養費,通常按照醫藥費的5%至10%來確定營養費,但都不會超過醫藥費的20%。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交通事故營養費賠償標準是多少
交通事故營養費賠償標準為一般一天20-40元。在我國交通事故賠償營養費的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受害人年幼、年邁或因嚴重傷害或者損傷部位特殊而影響進食;
二是不是受害人年幼、年邁或因嚴重傷害或者損傷部位特殊而影響進食但治療醫院建議應增加特別營養的。
一、營養費認定標準
1、營養費的認定需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來確定:傷情明顯輕微,不需住院治療的,一樣平常不賠償營養費。受害程度達輕傷以上者,賠償營養費,賠償期限從受害之日起到傷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2、營養費的認定必須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醫療機構的意見,其內容應包括是否必要額外增長營養,必要增強營養的期限等。醫療機構的營養意見應當是以輔助治療的必要為前提的,假如醫療機構沒有出具營養意見,可以推定為不必要輔助治療的營養,不應對營養費進行賠償。
3、營養費的計算公式:營養費賠償金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酌情花費的數額。
此外,營養費的賠償標準,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40%-60%的比例計算。
二、交通事故賠償中的營養費是什么
營養費是受害人通過尋常飲食的攝人尚不能知足受損害身體的需求,而必要以尋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作為對身體增補而付出的費用。
下面是一些常見的必要增長營養的情況:
1、外傷或手術時出血較多者(一樣平常要400毫升以上);
2、年老體弱受傷較重者;
3、消化體系功能停滯者,如胃腸部分或悉數切除、肝臟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或悉數切除;
4、其他緣故原由致消化吸取功能停滯者;
5、不能正常進食,必要鼻飼者,如休克、植物人、暈厥;
6、較大面積燒傷者。
三、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找誰賠
1、對事故后果負直接責任的駕駛員,駕駛員本身就是車主,就由駕駛員負責賠償。
2、駕駛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
3、機動車轉賣后未過戶,機動車所有權的轉移必須經過汽車交易市場并由所有人或車輛所屬單位及時向當地車輛管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否則,視為無效,如果機動車已經轉賣但是尚未辦理過戶時發生交通事故,由事故責任者和車輛所有人或所屬單位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在交通事故中受傷害的自然人,可以請求保險公司或者是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對其遭受的損害進行人身損害賠償,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補助費、營養費,造成傷殘的,還可以要求賠償一次性傷殘賠償金等等,但是要注意,索賠時要準備好相應的索賠材料,如醫療機構的鑒定意見等。
我們在發生交通事故并且已經協商解決完成訴訟的情況下,交通事故的賠償涉及到很多的項目條款,我們應當按照法律所規定的項目條款進行賠償,通過合法的程序進行解決。
四、營養費的范圍
在人身損害賠償項目中,對營養費的認定最富有彈性,法官沒有具體標準可參照,又不能從醫學角度進行闡明。在目前審判實踐中,往往只要受害人住院治療,法官就支持營養費,不住院治療就基本上不考慮營養費。營養費認定的根據是受害人傷情及傷殘的具體情況,下面是一些常見的需要增加營養的情況:
1、外傷或手術時出血較多者(一般要400毫升以上);
2、年老體弱受傷較重者;
3、消化系統功能障礙者,如胃腸部分或全部切除、肝臟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或全部切除;
4、其他原因致消化吸收功能障礙者;
5、不能正常進食,需要鼻飼者,如休克、植物人、昏迷;(6)較大面積燒傷者。
營養費的認定必須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醫療機構的意見,其內容應包括是否需要額外增加營養,需要加強營養的期限等。醫療機構的營養意見應當是以輔助治療的需要為前提的,對個案而言,如果醫療機構沒有出具營養意見,可以推定為不需要輔助治療的營養,不應對營養費進行賠償。如果醫療機構出具了營養意見,也不能不加以審查及質證就予以采信,因為醫療機構意見僅是參照,不是根據。由于受到醫患關系、人際關系、社會關系、醫療市場競爭等影響,很難保證醫療機構出具的意見公正、科學、準確。因此,法官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對醫療機構出具的意見進行審查。對于醫療機構出具的意見,在判斷真實性時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營養意見出具的醫療機構是哪個等級。一般情況下,二級甲等以上綜合性醫院及專科醫院出具的,可信度較高,因為這些醫院醫療技術水平高、比較注重信譽及形象。
2、營養意見出具的載體是什么。最佳載體是醫院的傷、病情鑒定表。一般情況下,醫院對病情鑒定表表管理較嚴,有相對嚴格的程序和條件規定,需具備較高資歷和職稱的醫務人員(一般是科室主任或主任醫師)才有資格出具。其他載體如出院醫囑、病情證明書、門診病歷,一般醫務人員均可出具,醫療機構對之監督很少,可信度低。
3、醫療機構是否對其出具的意見進行了確認。不僅要加蓋醫院公章,醫療機構還要在意見上對醫務人員的職稱和鑒定內容進行確認,以增強意見的真實性,減少了人為因素干擾。傷、病情鑒定表一般均具有以上內容,因此,其可信度最高。
4、醫療機構出具意見的內容,主要是根據受害人的傷情及傷殘的具體情況,結合病歷資料進行綜合分析。如果還不能確定,可以對該項進行司法鑒定。
雙方當事人可以對醫院出具的意見提出自己的質證意見。如果對醫療機構的營養證明意見,雙方當事人都沒有異議,且符合受害人的傷情及傷殘的需要,法院會予以認定。對醫療機構的營養證明意見,當事人有異議的,由法官審查確定。如果仍不能確定,應由主張營養費的當事人申請司法鑒定。當事人如果不同意申請鑒定,應由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即對營養費的主張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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