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為促進甩掛運輸發展,提高物流效率和降低物流成本,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等三部門聯合發布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對購置掛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
根據三部門發布的公告,對掛車產品通過標注減征車輛購置稅標識進行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對企業和個人上傳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者《進口機動車車輛電子信息單》中減稅標識進行核實,并將核實的信息傳送給國家稅務總局。稅務機關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核實后的減稅標識以及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需提供的其他資料,辦理車輛購置稅減征手續。
公告強調,在《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者《進口機動車車輛電子信息單》中標注掛車減稅標識的企業和個人,應當保證車輛產品與合格證信息或者車輛電子信息相一致。對提供虛假信息等手段騙取減征車輛購置稅的企業和個人,經查實后,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法律分析:車輛購置稅實行從價定率的征收辦法,車輛購置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乘以稅率計算,則其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計稅價格×稅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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